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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用支付渠道的请示》(成劳社发[2007]3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中医学诊断费用的支付渠道,按以下意见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