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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酒托"型案件往往以诈骗罪定性,然而,从此类案件裁判文书看,这一认定的论述说理并不充分,法理依据模糊,理论研究对其中的争议问题也是莫衷一是。把握"被害人自愿"的尺度,科学理解"财产损失"的含义,是夯实"酒托"诈骗案定罪法理基础的关键。此外,谨慎处理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微妙关系亦有益于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