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视角下的大规模监控措施类型化及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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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侦查中已经开始运用一些大规模监控措施,部分大规模监控措施会对公民基本权利构成侵害,尤其是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属于应由法律进行严格规制的强制侦查措施.公民对通讯的非内容信息享有隐私权,所以对非内容信息的监控也可能会构成强制侦查措施;对业务记录数据的监控,则要根据侦查机关获取业务记录的方式、业务记录是否超出正常内容等确定是否属于强制侦查措施;对不特定公民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监控,在我国应作为任意侦查措施,但对特定公民在公共场所行为的监控则属于强制侦查措施;对公开网络信息的监控一般不会侵害公民隐私权,但可能会侵害其他基本权利.因此,大规模监控在侦查中的运用多数情况下会因侵害公民隐私权而构成强制侦查措施,有必要对其实施进行法律规制.对大规模监控应以《刑事诉讼法》为主进行规范,并辅以其他法律的规制;应当在对目前《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对象范围和立案制度进行调整改革的基础上,从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实施过程的检察监督、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等几个方面构建规范大规模监控措施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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