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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