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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前羁押适用率和超期率双高的现状凸现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漠视.与国外通过对审前羁押的事前控制、事中规制和事后救济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相比,存有一定差距.我国应建立审前羁押的请求权、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管权分权运行机制、听证程序以及救济制度,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