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为代理人的代理事实上属于大陆法意义上的'间接代理',与《民法通则》规定的'直接代理'存在冲突。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致使在外贸代理中产生的法律关系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明确。引进国际上通行的行纪制度可以作为改革外贸代理制的过渡步骤。在此基础上,应再以立法形式规定国内企业对外贸企业和外商之间订立合同的介入权和外商对国内企业和外贸企业之间订立合同的介入权。以此逐步缩小外贸代理的范围,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国际商务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