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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规范,一直以来是中华民族世代所尊崇和恪守的传统美德。但就目前社会而言,无论是提及个人、企业,还是政府,也不乏出现诚信缺失的现象,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在法律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法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时代背景下,社会诚信的维系和提升需要法治建设作保障。
一、我国当前社会诚信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诚信缺失已经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说假话、假文凭、假证件、假发票、考试作弊、偷逃税款、骗取保险、虚假广告、假医假药等等,不一而足。
(二)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不讲诚信的现象尤为突出,其主要表现有:一是不守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二是不讲信誉,相互拖欠款项;三是合同违约严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四是企业财务信息严重失真;五是假冒伪劣盛行,制假贩假猖獗。
(三)政府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政策多变、朝令夕改、不守承诺、随意性大、暗箱操作等等,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而且对人民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影响。
二、社会诚信缺失法律层面的原因
(一)社会诚信问题典型的体现为契约和法律问题
失信行为实质上是调整社会交往关系法律规则的无效或者未被遵守。法治是规范诚信建设的基础,对诚信形成具有科学导向作用。在诚信建设工作中必须做到科学规范诚信的内涵,应该充分发挥法律对诚信概念的导向界定作用。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最高维持者,直接规范了社会中每一个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失信成本低
在经济交往中,违约如违反合同借款不还、销售伪劣产品等一般能取得短期的直接利益。而对于这些违约行为,国内目前的法律还不够健全、执法效益不高、地方保护主义存在等不良司法环境下,受害者往往难以追究其责任,使破坏信用的一方在经济上、法律上没有受到应有的追偿和处罚,造成失信成本过低的局面。失信成本低使违反社会信用的行为屡禁不止。
(三)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在诚信制度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空白、漏洞或者不足之处。社会主义民主的公正、公平、公开之精神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体现,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腐败现象的滋生,直接影响了政府的公共形象和公信力。
三、社会诚信建设和法治建设的相互影响和作用
(一)社会诚信的建设是法治建设的引擎
法治建设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就是靠社会中的个体或组织来推动来引导。社会的个体或组织坚持用诚信的理念进行交往,诚信观一旦深入人心,人们就会直觉地践行诚信,遵守社会秩序,法治建设的主体性基础自然就会形成。
(二)法治建设对诚信体系建设具有巩固和稳定的作用
法治建设对诚信体系建设起着巩固和稳定的作用,是制度设计使然,也是法治根本要求使然。诚信机制在社会中的运行,总有一些非诚信的思想和行为充斥于当今社会之中。特别是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某些社会成员会不择手段,不顾诚信。这时,就应采用法治的制度设计来进行约束和惩处,使得这些社会成员的行为重回诚信的轨道上来。
四、以法治建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提高社会诚信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构建社会诚信法律规范体系,不仅应关注立法的数量,更应关注立法的质量,着力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立法技术上着力增强法律条文的严密性、用语的准确性、逻辑的周延性、實践的可操作性;坚持动态、开放、发展的原则,使法律规范既能够满足当下的需求,也具有适度的前瞻性,能够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区分轻重缓急,对已经过时、相互冲突、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规范分别采取修改、废止、解释、配套等方式予以处理;对于拟增加的内容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做到审慎立法,使法律规范充分反映社会诚信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有助于更好地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要坚持严格执法、诚信执法
国家赋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法律的权力,这既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需要,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树立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政府要在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公正性,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执行。
(三)要加强司法诚信建设
一方面应加强司法机关自身诚信建设,促使司法机关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率先垂范,牢固树立诚信司法、公正司法观念,确保司法结果公正;另一方面应注重发挥司法活动对社会诚信的引导作用,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惩恶扬善,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引导公众树立诚信的价值观。
(四)要加强诚信理念的法治教育
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适应新形势下群众法律需求的新变化、新特点,建立科学的诚信法制教育体系,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弘扬诚信和法治观念,在社会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治、自觉守信、扶持诚信的浓厚氛围。
总之,社会诚信的建设需要法治建设的保障,社会诚信的建设应该通过法治建设来加以固化。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诚信体系也是一个需要不断自我完善,不断制度创新的开放型体系。它将会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健全,趋于更加成熟和完善。
一、我国当前社会诚信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诚信缺失已经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说假话、假文凭、假证件、假发票、考试作弊、偷逃税款、骗取保险、虚假广告、假医假药等等,不一而足。
(二)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不讲诚信的现象尤为突出,其主要表现有:一是不守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二是不讲信誉,相互拖欠款项;三是合同违约严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四是企业财务信息严重失真;五是假冒伪劣盛行,制假贩假猖獗。
(三)政府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政策多变、朝令夕改、不守承诺、随意性大、暗箱操作等等,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而且对人民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影响。
二、社会诚信缺失法律层面的原因
(一)社会诚信问题典型的体现为契约和法律问题
失信行为实质上是调整社会交往关系法律规则的无效或者未被遵守。法治是规范诚信建设的基础,对诚信形成具有科学导向作用。在诚信建设工作中必须做到科学规范诚信的内涵,应该充分发挥法律对诚信概念的导向界定作用。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最高维持者,直接规范了社会中每一个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失信成本低
在经济交往中,违约如违反合同借款不还、销售伪劣产品等一般能取得短期的直接利益。而对于这些违约行为,国内目前的法律还不够健全、执法效益不高、地方保护主义存在等不良司法环境下,受害者往往难以追究其责任,使破坏信用的一方在经济上、法律上没有受到应有的追偿和处罚,造成失信成本过低的局面。失信成本低使违反社会信用的行为屡禁不止。
(三)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在诚信制度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空白、漏洞或者不足之处。社会主义民主的公正、公平、公开之精神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体现,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腐败现象的滋生,直接影响了政府的公共形象和公信力。
三、社会诚信建设和法治建设的相互影响和作用
(一)社会诚信的建设是法治建设的引擎
法治建设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就是靠社会中的个体或组织来推动来引导。社会的个体或组织坚持用诚信的理念进行交往,诚信观一旦深入人心,人们就会直觉地践行诚信,遵守社会秩序,法治建设的主体性基础自然就会形成。
(二)法治建设对诚信体系建设具有巩固和稳定的作用
法治建设对诚信体系建设起着巩固和稳定的作用,是制度设计使然,也是法治根本要求使然。诚信机制在社会中的运行,总有一些非诚信的思想和行为充斥于当今社会之中。特别是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某些社会成员会不择手段,不顾诚信。这时,就应采用法治的制度设计来进行约束和惩处,使得这些社会成员的行为重回诚信的轨道上来。
四、以法治建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提高社会诚信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构建社会诚信法律规范体系,不仅应关注立法的数量,更应关注立法的质量,着力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立法技术上着力增强法律条文的严密性、用语的准确性、逻辑的周延性、實践的可操作性;坚持动态、开放、发展的原则,使法律规范既能够满足当下的需求,也具有适度的前瞻性,能够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区分轻重缓急,对已经过时、相互冲突、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规范分别采取修改、废止、解释、配套等方式予以处理;对于拟增加的内容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做到审慎立法,使法律规范充分反映社会诚信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有助于更好地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要坚持严格执法、诚信执法
国家赋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法律的权力,这既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需要,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树立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政府要在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公正性,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执行。
(三)要加强司法诚信建设
一方面应加强司法机关自身诚信建设,促使司法机关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率先垂范,牢固树立诚信司法、公正司法观念,确保司法结果公正;另一方面应注重发挥司法活动对社会诚信的引导作用,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惩恶扬善,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引导公众树立诚信的价值观。
(四)要加强诚信理念的法治教育
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适应新形势下群众法律需求的新变化、新特点,建立科学的诚信法制教育体系,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弘扬诚信和法治观念,在社会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治、自觉守信、扶持诚信的浓厚氛围。
总之,社会诚信的建设需要法治建设的保障,社会诚信的建设应该通过法治建设来加以固化。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诚信体系也是一个需要不断自我完善,不断制度创新的开放型体系。它将会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健全,趋于更加成熟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