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执业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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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豁免权当以法律的形式登上中国法制的舞台,不得不说是一个里程碑的进步。律师豁免权是对律师很重要的一项权利。提高律师的地位需要,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但由于观念上的障碍,立法上的缺失,执法上的过于随意,我国律师豁免权制度上存在很多问题。
  豁免权 律师 平衡
  律师执业豁免权概述
  律师豁免权是指在诉讼案件中,基于犯罪嫌疑人、原被告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①
  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种相对豁免权。鉴于律师执业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的现状,对律师执业中的瑕疵我们应给予必要的社会宽容。但是这种宽容是有限度的,对于律师故意侮辱、诽谤他人,制造伪证等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应该予以严惩。
  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种有限的职业特权。律师只有被当事人委托从事执业活动时才享有该权利。律师执业豁免权也是一种法定职权。律师执业豁免权不是通过和当事人约定产生的,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的权利。
  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必要性
  为了更好让律师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律师执业豁免权特权是必要的。律师的权利是律师执业中最基本的保障,其对立的是国家公权力的检查机关,如果要实现平衡的对抗就必须赋予律师必要的执业特权。在一些发达的法治国家,律师在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时挑战权力是普遍的也是律师最擅长做的事情。律师是发达国家必要的一种职业,是法治国家维护公民权利的保护神。律师职业的不受重视以及对律师权利的歧视与弱化是国家和公民的损失,若要强化律师的作用,就要保护律师合法权益,赋予律师必要的权利。②
  从古到今,律师职业的不受重视以及对律师权力的歧视与弱化是我国律师制度最大的缺陷,导致律师的社会地位一直很低,間接导致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缓慢发展。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没有赋予律师执业豁免权这项特权,不享有国际上已经普遍确立的律师执业豁免的权利。
  赋予律师执业豁免权是实现司法公正迫切需要的。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有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特别是现代刑事诉讼中,要实现双方平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就必须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否则平衡永远不会实现。当然,对抗仅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实现对立中达到的一种平衡,以此来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使其权利与公权力相抗衡。因此赋予律师执业豁免权,让律师敢于提出对被告人有力的无罪证据和材料,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赋予律师执业豁免权,也可以避免公安、检察机关与律师之间形成的个人对抗情绪从而影响到对辩护律师个人行为性质的认定,避免对律师的执业报复的行为发生。
  我国律师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大众对律师的认可度不足够高,不乏一些人认为律师是“唯利是图”、“磨磨嘴皮子”、“钻法律空子”、“投机取巧”的一类人。同时也有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律师进行辩护是有意给他们挑毛病,和国家对着干,这种思想观念阻碍了律师正当的执业活动。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了辩护律师的社会地位很低,同时也说明人们对律师制度的了解和认可仍是不足的。这种了解和认可上的欠缺环境,无疑潜伏着律师的执业风险。③
  法律制度的缺陷同样对律师这一行业存在着潜在的危险。我国《刑法》第306条被形象的誉为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第306条把律师作为了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单独规定出了此罪,无疑是对律师行业的一种歧视,同时该规定较为模糊,对于律师执业豁免权适用于何种类型的诉讼案件,仅适用于刑事诉讼案件还是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在具体适用于某诉讼案件时适用哪一程序,是仅仅适用于庭审中发表的言论,还是包括庭审外发表的言论,这都没有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和说明。基于我国法律对律师执业豁免权规定的笼统模糊的特点,刑法的适用范围的任意扩大或缩小,并不能保证律师权利的实现,使律师执业豁免权成为水中月镜中花。
  律师作为一名法律人,为了实现法律的自由、公平、秩序而发挥自己的绵薄之力。但由于律师没有公权力,面对种种不公只能同情和无奈。因此赋予律师执业豁免权是很有必要的,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时代选择,更是人民的要求。
  作者简介:姓名 王佳艺 (出生年份—1992.03) 性别:女 学历:研究生 单位:河南大学 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①王健:《律师制度恢复30年》专题报道之二 30年突围,走出执业困境》,载《民主与法制》,2008(3).
  ②张冬梅.完善我国辩护制度研究.河北法学,2004(1).
  ③雷方银.浅析新律师法中的律师职业豁免权.学术期刊,2010(36).
  [1] 岳文婷.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构建.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2).
  [2] 戴忠祥.于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思考.国司法,2005(2).
  [3] 王丽.师应有刑事责任豁免权.国律师,2001(3).
  [4] 彭霞.析中国律师的权利.制与社会,2009(4).
  [5] 雷方銀.析新律师法中的律师职业豁免权.术期刊,2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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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姜红.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权利与司法权利的冲突.湘潭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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