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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是感性杂多提升为意识(经验)的条件,这是康德先验演绎的核心,它采取的是目的论式的存在阐明思路,而不是通过对知性能力的揭示来证明范畴向感性杂多运用的必然性。在前者中康德只能抽象、外在和偶然地说明二者之间有关联。但按照感性与悟性分离的预设和先验演绎的宗旨,应该以后者的方式把先验演绎看成一个逻辑证明要求,即论断知性内在地拥有关于范畴与杂多的关联及其作用机制的普遍原理,因而特殊的感性杂多必然被自然识别而激起其对“权利”的行使。这就要求针对先验演绎问题使用综合方法制作必须包含先验的“杂多”概念的关于知性活动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