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在依其与房地产开发商之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所购买的房屋后,开发商未依约定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在买受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开发商又将已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因而在同一个物上既有债权又存在物权,对此法律应当如何调整?尤其在开发商“恶意”抵押时,能否认定抵押无效,并以此来保护“弱势”的买受人呢?对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加以探究,为将来物权法对此类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