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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读者王忠来信说:张华去年应聘到一家蔬菜公司,该公司要求必须有第三人的担保才能录用.于是我丈夫为他出具了一份担保合同.其内容为:在聘用期间张华如果出现经济问题.担保人负连带责任。公司并未与张华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张华曾数次截留公司货款.已判刑,该公司现就此担保向法院起诉我丈夫。请问.这种工作担保是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