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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城管局依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02]115号),曾多次上门征收某歌舞厅的垃圾处理费,依据程序向该单位负责人出示了收费证件,告知其应履行的缴费义务.并出示了收费许可,但该单位拒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