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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类热价政策未得到贯彻。造成人为的供热暴利。《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规定“各类用户的热价应当反映其耗费的供热成本,逐步减少交叉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