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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