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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脑震荡在司法鉴定中属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第8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所规定的范围,同时也属于<刑法>第134条故意伤害罪第一款的范围.因此,脑震荡在司法医学鉴定中是否成立,不仅关系到伤者的赔偿,而且还关系到加害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自1998年4月至2003年12月笔者受理涉及脑震荡的司法医学重新鉴定委托56例,现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