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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仍然存在地租的条件,认为城市中存在绝对地租与垄断地租的根据不足;而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主要是通过作为级差地租性质的土地使用费实现的。文章以分析城市土地的城市功能性与功能整体性为基点,阐述了城市土地资金是级差地租的基础;城市土地资金只包含土地构筑物而不包括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费不应包括征地补偿费与土地开发费;国家应收的是土地使用费而不是税;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城市地租的特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