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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对“不许说谎”这一完全义务给出了一个苛刻的绝对的理性论证,说谎不仅违反了人是目的的原则,有悖于诚信规范,而且从长远角度看对受骗者和行骗者双方都无益。但事实上我们无法杜绝谎言,有时会不得已地说谎,并且这种“谎言”是被允许和谅解的。当然这种谎言永远是一种“万不得已“,我们须尽力减少它,并不假思索地坚持诚信的道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