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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评析为平台,首先从法理逻辑结构和社会转型的现实两方面着手,论述生育权、身份权定位的不当之处;其次,以人格权为目标重构生育权的理论前提,并论证人格权作为生育权理论前提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初步完成了立法层面生育权理论前提由身份权向人格权的转变,其深层内涵则透视出社会、国家和政府对妇女基本人权的认可与保障,体现了立法"以人为本"的主流观念。同时,也为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基本体制的构建提供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