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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环境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司法厅、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