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国防动员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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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国防动员法律体系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当今世界,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我国的国家安全面临诸多挑战。建立健全国防动员法律体系,可以为平时动员准备和战时动员实施提供法律依据,能够有效增强国家平战转换的能力,在国家安全遭受威胁时,依法实施快速动员,能够确保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关键词:国防动员;法律体系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3-16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以下简称《国防动员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国防动员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为依法做好动员准备工作,实施战争动员,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系统的国防动员法律体系,在动员的许多环节上还存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问题,致使我们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未能全面建立起有效的国防动员机制。因此,应尽快建立起一套完整严密的国防动员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
   一、加强国防动员专门法规建设
   国防动员专门法是指规定国家某一方面、某一系统动员工作的法律规范,也是国防动员基本法的子法。由于《国防法》和《国防动员法》只能从宏观上和全局性措施上对国防动员作出原则规定,不可能对国防动员的各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还需要依据《国防法》及《国防动员法》的精神和确定的原则、授予的权限,按照突出重点、填补空白、逐步完善的原则,在武装力量动员、政治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学技术动员、战略物资储备等方面,制定出一些专项法律、法规,明确各方面动员的任务、要求、职责权限、内容和方法。此外,为了保障国家专门动员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国务院及其部委、军委及其总部根据需要可联合或单独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实施条例或细则。在专门法规建设方面,当前,最重要的是尽快出台《经济动员法》。原因在于:我国涉及经济动员方面的法律规范数量少、应急性弱,与现代战争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同时,随着现代战争作战样式的变化,作战空间的扩展,战争进程的加快及强度的提高,使现代战争对经济动员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动员在决定战争胜负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美国前总统艾森豪威尔曾说过:战争必须以强大的、不断发展的经济为基础,而且这种经济基础必须随时可以转入战争任务①。而经济动员法既是战时实施经济动员的法律依据,也是平时加强经济动员建设的重要保障。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组织制定《经济动员法》,明确规定国家经济动员任务,经济动员的组织机构,经济动员的要求和程序;规定政府、军队的职责与权限;规定经济组织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与监督等。具体内容应主要包括:(1)在人力动员方面,包括劳动力调配、技术培训、战勤服务、军工生产部门和国民经济要害部门的劳动力保护;科技人员、医务人员、海员等特种技术人员的动员。(2)在物力动员方面,包括军事订货的优先权和强制保障措施;军工生产原材料的供应和能源保障;各种物资、生产设施、土地、房屋的征用;战备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管理和使用;各种运输工具和邮电通信的组织指挥、任务工分、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农产品的调整和农田的征用;战时限制物价和打击投机倒把、囤积居奇及一切非法牟利行为的措施等。(3)在财力动员方面,包括建立应急财政储备;增加税种,提高税率和企业上交利润;开展募捐;调整财政支出比例,扩大军事支出和军工生产投资等。《经济动员法》出台后,国务院、中央军委或有关国家机关还应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工业、农业、财政、交通、商业、通信、卫生动员等方面的法规或规章。各种经济动员法在制定过程中,要根据其不同的效力等级和不同的规范对象及范围,既要各有侧重,又要互相配合,努力形成一个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专门动员法体系,以便使经济动员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战时经济动员的顺利进行。
   此外,当前还应重视科技动员立法。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战争的科技含量日益提高,高技术兵器、高素质人才的对抗,已成为高技术战争的基本特征。与此相适应,战争动员也将以高技术力量的动员为核心。如在近几年爆发的几场体现军事高科技的局部战争中,美国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在战场上使用了当代最先进的军事技术。他们把生产和动员高科技装备放在了动员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才及时保障了军队在高技术兵器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上的数量和质量。面对这种形势和挑战,我们只有把科学技术动员建设摆在战略位置,才能为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我们在科技力量动员建设中,必须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作用。要看到,科技力量动员建设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仅涉及到军事领域,高密集的科技领域,而且涵盖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把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出来,按照法律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自觉接受法律的调节和约束,共同搞好科技动员建设。因此,必须加快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配套的科技力量动员法规,明确规定科学技术动员的概念、地位和作用;科学技术动员的任务、组织机构、程序和要求;科技人才、科技设备、科技成果的平时开发、储备及战时征集、征用的办法;国防科研项目的论证、试制、定型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办法;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和其他科技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等,使科学技术动员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搞好地方国防动员立法
   由于国防动员涉及的内容很多,有的属于全局性的,有的属于局部性的,而且我国各地情况差异又大,内陆和沿海等不同地区的动员要求和内容不同。因此,关于动员的大政方针、基本原则必须统一,而一些具体要求和规定,则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应该看到,在我军立足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情况下,战区动员将是应付局部战争的基础;同时,战时敌方可能使用远程机动作战力量,选择多个打击目标,不同地区都有卷入局部战争的可能,这都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因此,各省、市、自治区以及享有立法权的地级市,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地特点,制定国防动员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明确规定平时和战时动员的各项任务、程序、时限、原则、要求、执行者的责任、完成任务的措施、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掌握高技术的部门和与军事工作紧密相关的部门的任务,以及违反动员法的处罚措施等,增强动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依法动员在本区域内各系统、各领域的落实。
   在地方性国防动员法规起草过程中,要注意搞好三个协调。一是要与国家国防动员法律法规相协调。从立法目的到适用对象和范围,从文本结构到表述方法,都必须严格遵循国防动员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对于国家法律尚未明确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和国防动员建设需要,制定一些具有创新性的法规和条款,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二是要注意与战区内相邻省区的法规搞好协调,在法规中大力倡导主动配合、积极合作的精神,明确规定省区协作的方法、措施,为打破地区界限,统一调用各种人员、物资,搞好及时保障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在立法中要注意军地协调,在制定国防动员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时,不仅需要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努力,而且需要军方积极参与。一般来说,武装力量动员的法规以军方起草为主,经济动员法规以地方起草为主。只有注意搞好这三个协调,提高立法质量,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和战争需要的法规和行政规章,才能保证各战区既能以自身为主,灵活应付在本区发生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局部战争或武装冲突,又能在中央的统一组织下,应付较大规模、较高强度的战争,做到无论敌打击目标、作战方向如何变化,我都有充分准备,我军无论在何处作战,都能得到及时可靠的动员保障。
   三、制定完善战时动员法
   战时动员法,主要是指适用于临战和战争状态下的动员法律规范的总称。战时动员法本身还可以按照战争动员的进程、适用的时间和时机,分为临战动员法规,战争初期动员法规和战争后期动员法规。现代高技术战争具有爆发突然、进程短、节奏快的特点,尤其是作战样式日趋复杂多变,快速高效地实施战时动员成为搞好整个战争动员,赢得战争胜利的难点和重点所在。严密有效的战时动员体制是成功实施战时动员的最基本要素,而完善的动员法制又是完善动员体制的重要保障。战时动员走上法治化轨道,平时可以反复演练,心中有数,一旦战争来临则可各司其职,迅速动员。实践证明,这是保障动员成功和战争胜利最有效、最可靠的根本办法。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战时动员工作的立法,许多国家有关战时动员的法令越来越细致周密,如美国在近年来历场战争中,不论是征用民用船只、民航飞机,还是赶制生产战争急需的装备物资等,无一不是依法进行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战时动员立法还十分落后,战时动员的许多环节还无法可依。因此,我们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现代战争动员的特点、规律和要求,将我国《宪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国防动员法律中对战时动员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按照其立法精神加以延伸、细化和补充,提出具体措施,制定出一部综合性的战时动员法,并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制定出台一些专门性和地方性的战时动员法,并使之成龙配套,形成体系,为完善我国的战争动员法治化建设奠定基础。在制定战时动员法时,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统筹战争全局,进行综合论证,既要考虑初战动员的需要,又要考虑战争中、后期的持续动员的需要,对战时动员的性质任务、组织形式、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目标要求、方法手段等作出明确规定,力求切实可行。另外,战时动员法律法规,一般只在平时制定和颁布,战时为适应紧急情况的需要,中央政府和军事领导机关还应当颁布相应的紧急动员法令。如美国政府曾经为保障战争的需要,新发布了优先保证涉及国家安全物资的供给法令,其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四、特别行政区的国防动员法律问题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处东南沿海,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深入研究这一地区的国防问题,对于做好军事斗争准备,打赢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实现祖国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由驻特区部队具体承担。但是特别行政区的国防动员并不能仅由军队来完成,需要特区全社会以不同方式参与,如市民的防空、救护、战时供给、民船动员等事项。但香港和澳门都是高度自治的法治社会,现有的《国防法》、《国防动员法》、《人民防空法》和《国防交通条例》、《国防教育法》不在该地区适用。基于这种情况,当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受到战争威胁时,如果在战时没有可供适用的法律制度,就会出现法律真空,而战时法律制度由于直接涉及国防和军事,往往又超出自治的范围,需要与中央和全国保持协调,这一法律问题应引起中央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如果必须用武力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领土领海问题,战争爆发后,敌对方可能出于战略的考虑,对香港、澳门特区运用飞机、导弹进行空袭。因此,香港、澳门特区平时必须重视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特别是空防工作。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三章(驻军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的有关规定,驻军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相互协商,对市民进行一些防空袭知识教育,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适时组织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贴近实战的动员演练,以使各类人员熟悉战时动员的工作职责.内容方法和程序,检查各种动员计划、动员预案的可行性,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特区是发达的法治社会,这些措施的落实还必须依靠法律的手段,因此,要在一国两制的总方针下,特区驻军、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及特别行政区政府,要统筹规划,作出周密的安排,拟定军地国防动员工作的协商机制、机构设置,制定具体的法规和实施方案;同时特区政府制定政策、拟定法案和草拟行政法规,涉及特区动员的,应当征求特区驻军的意见。特区政府还应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对特区的机场、港口、公路、桥梁的修建,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使其符合战时动员的需要,认真搞好动员潜力的调查,准确掌握人力、物力、财力、科技动员的数量及分布状况。在必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将国防动员法规列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施行。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后,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进一步将不属于国防法律范围,但涉及国防动员的其他全国性法律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五、国防动员相关法律应随着国家国防战略的变化适时修订
   应该指出,国防动员法规不是绝对的,僵死的,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的国防战略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变化,国防动员法制应通过自觉的调整而适应并推动这种变化,而不应成为这种变化的阻力。所以,国防动员法规,一方面要随着国家宪法和国防基本法的修改而修改,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随着现代战争样式及战争动员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完善。这就需要各级立法机关既要继承传统,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注意保持动员法规的稳定性,又要注意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动员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并且不断地废除过时的法规,及时订立新的法规,不断提高动员法规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协调性,满足现代战争的需要。
   总之,我们应本着“先制定基本法,后制定专门法”、“先平时,后战时”、“先制定暂行规定,后出台正式法规”等原则,经过长期努力,逐步构建纵向上下配套,横向左右协调,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的国防动员法律体系,使国防动员项项有法可依、事事有章可循,为国家平时做好动员准备和战时实施快速动员创造有利条件。需要指出的是,各种动员法规不仅本身需要配套,也要同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法规协调、配合、互补,才能增强对社会的约束力和号召力。同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在已经制定施行的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法律法规中,也要合理增设国防动员的内容,才能为战争动员的顺利进行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
  
  注释:
  ①范晓光.战争动员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358.
  
  参考文献:
  [1]张本正.军事法总论题[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
  [2]俞正山.武装冲突法[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
  [3]任民.国防动员学[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8.[4]张建田.关于军事机关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特殊情形的探讨[J].法学杂志,2004,(11). 第2卷第3期Vol.2,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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