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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n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t(含5000t,下同)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rn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3000t标准煤以上,5000t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可作为市、县(市)、区的重点用能单位。rn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和规范,遵循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科学管理、完善节能管理体系、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rn 第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