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翼而飞的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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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户张先生在银行存入5000万人民币,当天就被通过网络划走,直至犯罪分子落网,张先生才知道巨额存款已经消失。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就被盗划。是储户自己没有足够注意,还是银行的失职?
  这起案件发生在2008年年底。2010年,涉案诈骗团伙的犯罪分子贾某、张某、尤某、任某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然而赃款却迟迟难以追回,使得张先生心急如焚。五年来,张先生一直多方追索自己的钱款未果,最后,他将涉案银行告上了法庭。
  如此巨额的财产损失,银行是否会买单?又是否应该买单?这个问题,在2013年4月底,长宁区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法院的判决结果给整个案件画上了句号,同时也为谁是谁非定下了基本的基调。然而,面对近2000万的赔偿款,银行似乎有话要说……
  可疑的400万息差
  面对储户张先生的起诉,银行方面列出了一些事实,意在说明张先生与划走他账户内钱款的诈骗团伙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些联系也确实令人浮想联翩。
  在张先生开办账户并存入5000万元的当日,一笔由犯罪分子名下账户转出的400万元,打入了张先生在本行的另外一个账户。而这笔钱,后来犯罪分子供认是作为“息差”支付给张先生的。也就是说,张先生在银行存入5000万元,最初就是为了获取非法高额利息而与犯罪分子形成借贷。银行由此可以当然地推测,张先生不仅与犯罪分子相识,而且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关系。银行认为,张先生的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即使钱款被盗划,也是其自身所造成,不该归罪于银行。
  银行方面根据这个事实得出结论,这笔5000万钱款的实际用资人便是该诈骗团伙。张先生与该团伙相互串通勾结,存入5000万原本就是为了供该团伙使用,所以,钱被划出,也应该在其意料之中,并不违背他的个人意志。退一步讲,即使张先生是真的被诈骗,那么他自己对犯罪分子的情况未予核实,完全依照指令行事,钱款被骗也属于自食恶果。
  此外,银行还提出,张先生签署的开户申请书上明确载明“开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及U盾序号”,而且有张先生自己的签字确认。在开通业务之后,银行并不知道U盾是否落入犯罪分子手中,钱款又是否被通过网银盗转。总之,银行没有任何过错,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谁申领了“U盾”
  在银行言之凿凿的同时,储户张先生却剑指银行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他称,自己并没有开通网银的意愿,也只在《个人开户申请书》的第一联上签了字。当时银行指派了一名职员尤某为他服务,尤某收取了《开户申请书》和他的居民身份证等资料,替他到柜面去进行了操作,其过程中很可能存在暗箱操作。事后证明,尤某假借他的名义在“网上银行”栏目内“注册”、“开通对外转账功能”和“申领U盾”选择框内打钩,还在此栏目中伪造了他的签名。张先生说,就是这名银行职员偷偷拿走了申领出的U盾,随后用以盗划钱款。
  张先生抛出的这个重磅线索,瞬间让银行陷入了重重嫌疑之中。据张先生描述,尤某不仅身着该银行制服,而且在银行内来去自如,与其他工作人员关系密切。是职员监守自盗,还是银行本身知法犯法?对此,银行方面要怎么解释?
  银行方面承认,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需要储户本人确认后签字,但认为申请书上的签名是张先生本人所签,不可能存在伪造的现象。对于犯罪分子尤某是银行职员的说法,更是严词否认。
  事实上,根据公安机关的讯问口供,尤某供述,他确实在该银行柜面工作过,但已经辞职。由于他与行内工作人员比较熟悉,因而获得了许多便利。银行虽然规定开通U盾必须客户本人到场,但因犯罪分子尤某是“熟悉的行内人员”,业务部门也就放松了警惕。
  尤某非常了解银行的工作流程,明白手续需要客户在看过打印材料之后才签字确认,为了顺利办出U盾又不被察觉,他将张先生请到贵宾室,先填写好开户资料,然后再由他将开户资料等物交到柜面办理。在此过程中,张先生则仍在贵宾室等待。
  与银行方面的判断恰恰相反,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证明,张先生在开户申请书第二联上的签名系尤某假冒。
  据此,储户张先生进一步强调,银行首先对于被辞退人员管理不善,其次没有确认办理手续的是否为客户本人,而且还擅自将U盾交给犯罪分子尤某,存在违规操作,而这才是真正为诈骗打开了方便之门。
  另一高招:“四不”承诺书
  银行与储户张先生互不买账,彼此都有把柄在手,让案件中的归责问题一时显得难以判断,而公安部门对诈骗案的侦破,使情况有了实质进展,此案随后进入公诉程序并判决。(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07年至2009年间,此诈骗集团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分别结伙和预谋,以虚构的银行高息诱使被害人张先生等人至银行开户及存款。
  原来,2008年年底,张先生经人介绍获悉了一个银行高息揽储业务。该业务8%的息差比让他非常心动,而银行的资质与信用也使他觉得很可靠。在利益的诱惑下,张先生轻信了诈骗团伙的谎言,在商讨过后,他随犯罪分子任某到银行开户并存入5000万元。
  在银行,另一名犯罪分子尤某乔装打扮等待已久。他利用曾在该银行工作所得的便利,假装工作人员接待了张先生,并将其带到了位于二楼的VIP室。期间,张先生亲自填写了《个人开户申请书》,之后留在VIP室等待,而尤某则利用经手申请书和身份证等开户资料的机会,假借张先生名义在申请书第二联“网上银行”栏目内的各个选择框中打钩,还代张先生签了字。此后,尤某从银行工作人员处领取了张先生的银行卡和U盾,但仅将银行卡交给了他。
  当天,犯罪团伙就利用U盾登陆网银,将张先生账户内的5000万元划出,再向张先生的另一账户内注入所谓的“息差”400万元。
  在本案中,犯罪分子还使出了另一个“高招”。为了防止张先生知悉账户内金额的变动情况,他们让张先生签署了一份主要内容为不提前支取、不查询、不转账、不开通网上银行等的《承诺书》。   事后,张先生居然一直信守着这份承诺。要不是这个诈骗团伙在2009年因被人举报而东窗事发,张先生恐怕还被蒙在鼓里。
  巨款追讨之漫漫路
  5000万,一般人难以想象的天文数字,一朝被骗,张先生怎能不抓心挠肺。五年来,他通过多方途径,想要追回钱款,然而,等待刑事案件的侦破、赃款的退回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更何况,犯罪分子如果将钱款转移或者花用,追回的难度则可能更大。
  除了犯罪分子的蓄意诈骗之外,张先生当然地将案件的发生归罪于银行的违规操作——若不是办理开户手续时的漏洞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的5000万不可能如此轻易地就被盗划。在与银行百般商讨无果之后,张先生于2012年9月向长宁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本金损失4600万,另外,他还主张按贷款利息计算自开户之日起的利息损失1000余万元。2013年1月初,由于张先生收到了对犯罪分子的追赃2600余万元,故将存款本金诉求降为1900余万元。
  而在赔偿问题上,银行方面又提出了新的说法,认为张先生的最终受损金额有待退赃完成后方能确定,至于赔偿多少应该届时再予讨论。
  银行的提法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4月底,长宁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该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先生存款本金人民币1984万元,并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关利息。利息的计算,自开户之日起至2600余万赃款追回之日止的期间,以4600万为基数,而自赃款追回之日起,则以1984万为基数。
  就此,张先生的5000万损失终于得到了完全弥补。
  (本文谢绝转载、上网)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官说法
  面对如此巨大的标的额,如此复杂的案情,主审此案的长宁法院法官经过详细梳理,确定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储户张先生按照银行的规定递交开户申请书,银行为其办理了开户手续并发放银行卡,张先生随后向卡内存入5000万元,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对存款被提取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如何认定?二、张先生对其账户内存款被转账提取是否知晓、是否认可?是否明知实际用资人的存在?三、张先生主张贷款利息是否合法有据?四、刑事追赃是否影响张先生对银行主张民事权利?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相关规定,客户开通银行账户时需本人到场核实,而银行工作人员却违规办理业务,并擅自将银行卡、U盾等物直接交给犯罪分子,直接导致犯罪分子网上转账的行为得以实施,所以银行方面存在完全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二,生效的刑事判决中认定的犯罪分子是虚构银行高息揽储业务,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先生明知该业务非银行业务,也无法认定他有将5000万交付实际用资人使用的意思表示,或曾与实际用资人形成合意。
  关于争议焦点三,由于张先生在开户时未与银行约定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所以应为活期账户。据此,张先生主张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法院认为,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后,享有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权。所以,张先生无需等待最终受损金额的确定,就可以向银行主张债权,至于已领取的追赃款,则可以抵扣存款本金。而银行方面可以在向张先生清偿以后,就其清偿部分享有在刑事案件中主张追赃款发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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