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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女性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经济社会特别是城市化进程加速发展的新时期,是需要得到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人群。本文首先简要概述了当前女性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生活工作现状,分析了女性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女性农民工 城市 务工 建议
一、女性农民工的基本工作生活概括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农村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地进城务工,至今已近30年的历史。国家统计局今年5月27日发布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总数达到26261万人。其中,女性农民工将近农民工总数的40%。女性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亟需得到社会的关注和帮助。
根据调查,目前女性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基本情况是:新生代女性农民工居多,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多数未婚;工作年限普遍较短,月收入偏低,外出务工主要是为了提高收入,就业途径多为非正式途径,多数更换工作频繁;绝大多数女性农民工住集体宿舍,在公司食堂和外面餐馆就餐,对食宿条件满意度偏低;女性农民工在深圳交往较多的是朋友和老乡,休闲方式以睡觉、看电视、逛街、上网为主,恋爱途径以自由恋爱为多数;女性农民工对目前生活和收入的满意度较低,在多个方面都想得到改善,期望得到多方面的培训;女性农民工对劳动法的了解渠道多为非正式渠道,了解程度偏低,多数经历过公司不按照劳动法休假、被所在单位克扣工资等事情。
二、女性农民工在城市务工中的问题
1.就业不公平等问题。根据统计,女性农民工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与男性相比是处于劣势,在工资方面,女工的工资普遍低于男工。在女性农民工就业途径中,有46. 9%的是通过熟人介绍,有48. 8%是直接去企业找,通过人才市场和学校的仅有19. 2%,可以看出大多女性农民工就业都是通过非正规途径,而非正规就业面临的就业风险很高,她们缺乏合同意识,且因为害怕失去工作而不会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逃避责任,不愿意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也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内容不合法、合同得不到执行等问题。没有签订合同,工作就没有什么保障,因工受伤或出现侵权行为,她们往往投诉无门,有关部门维权也难以受理。面临着就业不公平问题。虽然国家明确规定单位不得以婚、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工厂为了追求经济效益、逃避责任,女性农民工因结婚、怀孕而被解雇的事件屡有发生,女性农民工的就业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和不公平。女性农民工的工作劳动强度大,但劳动报酬却很低。中小企业订单不稳定,加班赶订单的情况较为突出,企业为了能接到更多的订单,会把价格压的很低,本来制造加工行业的利润就很薄,加上客户对产品的质量要求很严格,只能通过压低工人的工资,来减少成本。
2.工作环境差。经实地调查,加工制造行业中多数小企业都存在设备陈旧、条件落后、环境恶劣,灰尘、噪音严重超标,甚至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陈旧设备等情况。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够,也没有对女性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配套,发生工伤及患职业病的可能性很高。女性的生理特征不同于男性,她们担负着生育和哺乳婴儿的责任,过重、过于紧张或有害的工作环境都可能影响她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在小企业、小作坊中的部分管理者素质不高,利用职务之便对女性农民工进行性骚扰的情况也很多,对于身处异乡的她们更多的是选择沉默。
3.面临职业发展的困境。女性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进入门微较低且可代性很强,能力上升空间也是很有限的。低学历、低就业技能、低就业素质不利于女性农民工自身的长远发展,她们面临着职业发展的困境。因为请假很难被批准,找普工的工作也容易等原因,使女性农民工更换工作的频率很高,工作年限在2年以下,且更换次数在2-4次的占23. 3%,工作年限在2-6年,且更换次数2-4次的占31.6%。高频率的跳槽,非常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因为企业在培养员工的时候会考虑到员工的稳定性,担心培养出来以后又跳槽了,这样既浪费了他们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又不利于其人力资本的积累和企业用工的稳定,所以一般会培养在本企业有几年工龄、稳定性强的员工。同时企业更愿意将晋升机会留给男性,因为男性学习的快一点。
三、女性农民工城市务工的对策建议
1.对政府的建议。展一次大规模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审查工作,通过立法形式废除过时和不合理的条款;修改和完善过于简单或模棱两可的条款;制定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完善法律体系。如:应制定一部关于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从法律上确定她们应该享受的权利,以此作为女性农民工权利保障的重要依据和后盾。对于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样需要审查、修订和完善。建议国家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监督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这个部门职责一是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处理农民工问题时是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的,是否存在有包庇企业的行为;二是监督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管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中去检查,看看企业的环境卫生是否达到标准,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是否为农民工购买社保,是否存在违规加班行为,是否有侵害农民工的权益等违法劳动法的行为等,如有违规行为将对企业严惩不贷。建议政府要求公司将规章制度公示,包含工作时间等涉及女性农民工权益的信息。到企业去宣传法律法规,免费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讲座。
2.对女性农民工输出地政府的建议。建议让驻守村里的大学生村官,为将要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重点讲解与她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条款。每个村开通法律咨询专线,为在外务工的女性农民工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服务,当她们在外遇到困难时,可打电话回来咨询。镇政府为打算外出的女性农民工进行简单的培训,如简单的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知识讲座、身体健康知识讲座等。镇妇联为女性农民工讲课,关于女孩子要自尊自爱、懂得保护自己,引导女性农民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道德观。经过培训达标后才能外出,在外出后定期向村委反馈其在外的情况。建议地方政府帮助解决女性农民工的后顾之忧——留守儿童和老人的问题。每个村委都要做好留守儿童的登记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其家里和学校了解情况,对留守儿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关注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问题。对于年事已高,且子女都外出打工的老人,经常去关心关注。每个镇建立养老院,外出打工人员可将父母寄居在那里,适当的收取成本费用。地方政府还应主动积极的发展地方经济,招商引资,开办企业,为女性农民工提供一些工作岗位,让她们能够就近就业。女性农民工外出务工较多的地方,地方政府可与输入地政府形成劳务对接,这样能保障女性农民工的安全就业问题。 3.对务工地政府的建议。建议将女性农民工的生存状况作为政府的政绩考评指标将女性农民工纳入务工地政府的公共预算中,让在城市的女性农民工及家人能够享受到当地的公共服务,如接受免费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与城市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应增强保障女性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可适当开通女性农民工办事窗口,简化办事流程,提局办事效率。加大加强对当地企业的监督,尤其是对中小企业、加工作坊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企业要严格执法,最大限度的保护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建议地方政府定期给企业主培训,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指导他们人性化的管理企业。建议制定一个关于住宿和伙食的最低标准,在标准中规定如居住面积、配套设施、卫生条件等,并对企业宿舍和食堂进行检查,对不达标的企业要求其整改或处以罚款。对私立的妇科医院和诊所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医疗标准。建议地方政府制定职介所对企业审核的标准流程,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辖区内的职介所进行检查,对于在职介所应聘而受到欺骗的事情,职介所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职介所在职业中介活动中利用虚假信息、或与招聘企业相互勾结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处以重罚。同时,地方政府应积极主动的联系企业,为女性农民工的就业牵线搭桥,多举办免费的招聘活动和女性农民工专场招聘活动。在工业区多建一些招聘专栏,供企业张贴招聘信息,并审核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地方政府为女性农民工提供一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联合培训机构为女性农民工提供一些职业技能、职业技能证书考试等培训,同时政府给予她们培训补贴。
4.对社会工作者介入女性农民工工作的建议。完全靠政府和女性农民工的力量,解决女性农民工的问题是很难的,还需要借助社会工作者的力量,现在国内也有一些专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但这种社会机构和人员数量很少,远远不能满足数量众多的女性农民工的需求,并且没有多少女性农民工知道社会工作者是什么,能给予她们什么样的帮助。因此应扩大社会工作者的数量和规模,并宣传其作用,让更多的女性农民工得到帮助。扩大规模还需要借助政府和社会的力量。政府应在政策上鼓励和规范社会工作者组织,为社会工作者的开展创造宽松的政治条件,培育有利于社会工作者组织发展的法律与社会环境,并大力宣传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地方政府应尽量支持社会工作者,比如提供办公场所、免费宣传、给予一些资金的赞助、鼓励政府人员成为志愿者等。企业给予社会工作者资金等方面的赞助。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到社会工作者的活动中去帮助女性农民工。如有如此,女性农民工的生活工作才能政治逐步得以改善。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民工总数超2.6亿 社保参保水平仍较低,网易财经,http://money.163.com/13/0528/07/8VUQ9JSC00254TI5.html.
[2]岳成,女性农民工调查:同工不同酬,情感世界空虚,山西晚报,2010年11月29日。
关键词:女性农民工 城市 务工 建议
一、女性农民工的基本工作生活概括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农村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地进城务工,至今已近30年的历史。国家统计局今年5月27日发布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总数达到26261万人。其中,女性农民工将近农民工总数的40%。女性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亟需得到社会的关注和帮助。
根据调查,目前女性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基本情况是:新生代女性农民工居多,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多数未婚;工作年限普遍较短,月收入偏低,外出务工主要是为了提高收入,就业途径多为非正式途径,多数更换工作频繁;绝大多数女性农民工住集体宿舍,在公司食堂和外面餐馆就餐,对食宿条件满意度偏低;女性农民工在深圳交往较多的是朋友和老乡,休闲方式以睡觉、看电视、逛街、上网为主,恋爱途径以自由恋爱为多数;女性农民工对目前生活和收入的满意度较低,在多个方面都想得到改善,期望得到多方面的培训;女性农民工对劳动法的了解渠道多为非正式渠道,了解程度偏低,多数经历过公司不按照劳动法休假、被所在单位克扣工资等事情。
二、女性农民工在城市务工中的问题
1.就业不公平等问题。根据统计,女性农民工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与男性相比是处于劣势,在工资方面,女工的工资普遍低于男工。在女性农民工就业途径中,有46. 9%的是通过熟人介绍,有48. 8%是直接去企业找,通过人才市场和学校的仅有19. 2%,可以看出大多女性农民工就业都是通过非正规途径,而非正规就业面临的就业风险很高,她们缺乏合同意识,且因为害怕失去工作而不会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逃避责任,不愿意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也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内容不合法、合同得不到执行等问题。没有签订合同,工作就没有什么保障,因工受伤或出现侵权行为,她们往往投诉无门,有关部门维权也难以受理。面临着就业不公平问题。虽然国家明确规定单位不得以婚、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工厂为了追求经济效益、逃避责任,女性农民工因结婚、怀孕而被解雇的事件屡有发生,女性农民工的就业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和不公平。女性农民工的工作劳动强度大,但劳动报酬却很低。中小企业订单不稳定,加班赶订单的情况较为突出,企业为了能接到更多的订单,会把价格压的很低,本来制造加工行业的利润就很薄,加上客户对产品的质量要求很严格,只能通过压低工人的工资,来减少成本。
2.工作环境差。经实地调查,加工制造行业中多数小企业都存在设备陈旧、条件落后、环境恶劣,灰尘、噪音严重超标,甚至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陈旧设备等情况。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够,也没有对女性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配套,发生工伤及患职业病的可能性很高。女性的生理特征不同于男性,她们担负着生育和哺乳婴儿的责任,过重、过于紧张或有害的工作环境都可能影响她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在小企业、小作坊中的部分管理者素质不高,利用职务之便对女性农民工进行性骚扰的情况也很多,对于身处异乡的她们更多的是选择沉默。
3.面临职业发展的困境。女性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进入门微较低且可代性很强,能力上升空间也是很有限的。低学历、低就业技能、低就业素质不利于女性农民工自身的长远发展,她们面临着职业发展的困境。因为请假很难被批准,找普工的工作也容易等原因,使女性农民工更换工作的频率很高,工作年限在2年以下,且更换次数在2-4次的占23. 3%,工作年限在2-6年,且更换次数2-4次的占31.6%。高频率的跳槽,非常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因为企业在培养员工的时候会考虑到员工的稳定性,担心培养出来以后又跳槽了,这样既浪费了他们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又不利于其人力资本的积累和企业用工的稳定,所以一般会培养在本企业有几年工龄、稳定性强的员工。同时企业更愿意将晋升机会留给男性,因为男性学习的快一点。
三、女性农民工城市务工的对策建议
1.对政府的建议。展一次大规模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审查工作,通过立法形式废除过时和不合理的条款;修改和完善过于简单或模棱两可的条款;制定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完善法律体系。如:应制定一部关于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从法律上确定她们应该享受的权利,以此作为女性农民工权利保障的重要依据和后盾。对于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样需要审查、修订和完善。建议国家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监督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这个部门职责一是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处理农民工问题时是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的,是否存在有包庇企业的行为;二是监督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管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中去检查,看看企业的环境卫生是否达到标准,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是否为农民工购买社保,是否存在违规加班行为,是否有侵害农民工的权益等违法劳动法的行为等,如有违规行为将对企业严惩不贷。建议政府要求公司将规章制度公示,包含工作时间等涉及女性农民工权益的信息。到企业去宣传法律法规,免费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讲座。
2.对女性农民工输出地政府的建议。建议让驻守村里的大学生村官,为将要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重点讲解与她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条款。每个村开通法律咨询专线,为在外务工的女性农民工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服务,当她们在外遇到困难时,可打电话回来咨询。镇政府为打算外出的女性农民工进行简单的培训,如简单的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知识讲座、身体健康知识讲座等。镇妇联为女性农民工讲课,关于女孩子要自尊自爱、懂得保护自己,引导女性农民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道德观。经过培训达标后才能外出,在外出后定期向村委反馈其在外的情况。建议地方政府帮助解决女性农民工的后顾之忧——留守儿童和老人的问题。每个村委都要做好留守儿童的登记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其家里和学校了解情况,对留守儿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关注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问题。对于年事已高,且子女都外出打工的老人,经常去关心关注。每个镇建立养老院,外出打工人员可将父母寄居在那里,适当的收取成本费用。地方政府还应主动积极的发展地方经济,招商引资,开办企业,为女性农民工提供一些工作岗位,让她们能够就近就业。女性农民工外出务工较多的地方,地方政府可与输入地政府形成劳务对接,这样能保障女性农民工的安全就业问题。 3.对务工地政府的建议。建议将女性农民工的生存状况作为政府的政绩考评指标将女性农民工纳入务工地政府的公共预算中,让在城市的女性农民工及家人能够享受到当地的公共服务,如接受免费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与城市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应增强保障女性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可适当开通女性农民工办事窗口,简化办事流程,提局办事效率。加大加强对当地企业的监督,尤其是对中小企业、加工作坊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企业要严格执法,最大限度的保护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建议地方政府定期给企业主培训,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指导他们人性化的管理企业。建议制定一个关于住宿和伙食的最低标准,在标准中规定如居住面积、配套设施、卫生条件等,并对企业宿舍和食堂进行检查,对不达标的企业要求其整改或处以罚款。对私立的妇科医院和诊所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医疗标准。建议地方政府制定职介所对企业审核的标准流程,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辖区内的职介所进行检查,对于在职介所应聘而受到欺骗的事情,职介所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职介所在职业中介活动中利用虚假信息、或与招聘企业相互勾结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处以重罚。同时,地方政府应积极主动的联系企业,为女性农民工的就业牵线搭桥,多举办免费的招聘活动和女性农民工专场招聘活动。在工业区多建一些招聘专栏,供企业张贴招聘信息,并审核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地方政府为女性农民工提供一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联合培训机构为女性农民工提供一些职业技能、职业技能证书考试等培训,同时政府给予她们培训补贴。
4.对社会工作者介入女性农民工工作的建议。完全靠政府和女性农民工的力量,解决女性农民工的问题是很难的,还需要借助社会工作者的力量,现在国内也有一些专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但这种社会机构和人员数量很少,远远不能满足数量众多的女性农民工的需求,并且没有多少女性农民工知道社会工作者是什么,能给予她们什么样的帮助。因此应扩大社会工作者的数量和规模,并宣传其作用,让更多的女性农民工得到帮助。扩大规模还需要借助政府和社会的力量。政府应在政策上鼓励和规范社会工作者组织,为社会工作者的开展创造宽松的政治条件,培育有利于社会工作者组织发展的法律与社会环境,并大力宣传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地方政府应尽量支持社会工作者,比如提供办公场所、免费宣传、给予一些资金的赞助、鼓励政府人员成为志愿者等。企业给予社会工作者资金等方面的赞助。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到社会工作者的活动中去帮助女性农民工。如有如此,女性农民工的生活工作才能政治逐步得以改善。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民工总数超2.6亿 社保参保水平仍较低,网易财经,http://money.163.com/13/0528/07/8VUQ9JSC00254TI5.html.
[2]岳成,女性农民工调查:同工不同酬,情感世界空虚,山西晚报,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