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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材主管部门,各有关建材企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32号)精神,现将原省建材局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省建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