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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中十余处俗字释读疏漏进行了辨析与补正。即“伐”"-3为“代”的讹俗字,而非“伐”;“回”当为“面”的俗字,而非“日”;“,又”当为“收”的俗字,而非“决”;“二卖二文”之“文”"-3为“收”字之讹;“沃”“零”均为“添”的俗字,而非“涂”“蚕”;“载唁”“飙言”当为“巽(异)言”,而非“载唁”“莓言”;“荬”“典”当为“典(兴)”的俗字,而非“莫”;“枣”“袅”当为“承(众)”的俗字,而非“我”“象”;“螟魂”当为“祖坟”,而非“祺魂”,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