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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与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转变。都说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所以在运用互联网的过程中,要积极发挥互联网的优势,规避互联网的劣势,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地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国的民意调查显示,我国公众在理解法律知识的时候,与法律专业者相去甚远。这意味着公众严重的法律知识与专业角度的法律知识有非常大的区别,这种错误的认知往往会导致公众在判断的时候出现错误。本文从民意表述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从法理学角度提出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法理学;司法;民意冲突
1 民意表述存在的问题
1.1主观性比较强
无论在任何阶段出现了法律问题纠纷,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听取社会公众对于事件的描述,都能够明显的感觉到主观性非常强。纠纷各方各执一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辩词,企图在承担责任的时候,能够从轻发落。在描述事件本身的时候避重就轻,尽管司法部门会不断对法律内容进行解说方式上的完善,但仍旧有很多社会群众内心的法律依旧只是停留在特定的法律条款表面。此外国家在对社会公众进行普法的过程中,更加强调法律的实用性,这导致社会群众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有着较大的偏差,他们结合自己的生活环境,对法律法规有着属于自己的理解,所以在民意表述中,时常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
1.2法律信息的不全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往往依靠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就能够获取自己想要浏览的信息。一般来说,尤其是在一些app上,只要搜索相关的新闻报道,就可以大致的了解事件的主要内容。但是一些营销媒体,为了吸引更多社会公众的目光,添油加醋,对事件进行渲染,或者是只选取社会公众感兴趣的那一部分内容报道,这样一来,报道确实更加具有吸引力,但让事件的内容失真了。这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社会公众对事件的关注点产生偏差。而真正处理事件的是司法机构,司法机构是获取证据素材或者是调查事实真相,过程都是社会公众不得而知的。真实法律信息与媒体眼中的事实是有出入的,公众仅仅是通过网络查询,或者是听取媒体的信息,就会对法律信息产生错误的判断。
1.3法律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就像书本滞后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样,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比如说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而此前没有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近年来通过颁布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才让校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或者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频发,但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法律对14岁一下的未成年人不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当事件恶劣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裁决结果不满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探讨。这些讨论保持着一定的热度,就会引发更多人的思考,然后促进对法律条款的修改。法律本身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很难维护所有公众的切身利益。
2 法理学角度提出的相关建议
2.1更新普法理念
传统的普法活动主要停留在对法律条款的解读和宣讲,尤其是一些下乡的普法活动更多地停留在对法律条款的宣读,这种普法方式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群众的文化素质是稂莠不齐的,所以群众对法律宣读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另一方面只是单纯地宣读,群众对于这种形式不感兴趣,根本也不愿意参与其中。所以更新普法的理念与方式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方面普法工作人员在普法的过程中更应该侧重于了解法律的实质,对法律的精神与道德进行了解与学习,或者是在普法的过程中,更好地利用实际生活中的案例,全方位地讲解法律精神与内涵。另一方面普法行动要从娃娃抓起,青少年年龄比较小,接受新东西的能力比较强,以青少年为依托,向不同的家庭辐射,也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通过更新普法理念与普法方式,能够更好地在社会公众心中确立对法律评判的基本标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
2.2司法透明化
很多社会公众之所以在描述事件的过程中主观色彩强烈,或者是受到营销媒体的影响导致注意发生偏差,都是因为能够获取到的案件信息不够全面。所以相关的司法机构一方面需要做好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另一方面在处理社会重大事件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还原事件的真相,并且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是官方微博公开对案件审理进程的通报。
此外,还可以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邀请法律专家,征集网民最想知道的问题,进行一个针对性地答疑,录制成视频,便于对社会公众的解答.或者是邀请法律专家,进行专业的法律知识解读,这样一方面,社会公众能够对法律信息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解,另一方面更加有利于传播正能量,有利于大众作出正确的判断。通过这种方式,司法机關还能够给社会公众树立起出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让社会公众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切勿慌张,积极向司法机关求助。
2.3健全立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政府行政机关引进了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这类信息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深化法律的改革与全面改进。一方面通过数据捕捉现阶段事件的关键词汇,查看事件发展的趋势,然后根据数据拟定一定的方案,尽可能地在事件发生的时候,就对事件做出较为全面的判断。法律本身就是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无论信息社会如何发展,都只能尽可能地缩小法律与社会的差距,而不能消除。但是在健全立法方面,我国应该尽量做到两个方面:一是将法律条文尽量细化,落到具体的实处。二是借鉴国外法律与典型案件的审理过程,结合我国实际对法律加以创新与完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降低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
3 总结
要想缩小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首先要明确民意表述存在的问题,然后找到民意与司法冲突的原因,最后再通过更新普法理念,司法透明化,健全立法等的方式来不断缩小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只有切实降低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才能够在社会公众中形成正确的法律导向,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明白如何利用法律知识捍卫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孙喜萍.论民意和司法审判的矛盾与调适[D].江西师范大学,2019.
[2]韩楚洋.网络民意的司法回应问题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9.
(作者单位: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法理学;司法;民意冲突
1 民意表述存在的问题
1.1主观性比较强
无论在任何阶段出现了法律问题纠纷,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听取社会公众对于事件的描述,都能够明显的感觉到主观性非常强。纠纷各方各执一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辩词,企图在承担责任的时候,能够从轻发落。在描述事件本身的时候避重就轻,尽管司法部门会不断对法律内容进行解说方式上的完善,但仍旧有很多社会群众内心的法律依旧只是停留在特定的法律条款表面。此外国家在对社会公众进行普法的过程中,更加强调法律的实用性,这导致社会群众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有着较大的偏差,他们结合自己的生活环境,对法律法规有着属于自己的理解,所以在民意表述中,时常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
1.2法律信息的不全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往往依靠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就能够获取自己想要浏览的信息。一般来说,尤其是在一些app上,只要搜索相关的新闻报道,就可以大致的了解事件的主要内容。但是一些营销媒体,为了吸引更多社会公众的目光,添油加醋,对事件进行渲染,或者是只选取社会公众感兴趣的那一部分内容报道,这样一来,报道确实更加具有吸引力,但让事件的内容失真了。这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社会公众对事件的关注点产生偏差。而真正处理事件的是司法机构,司法机构是获取证据素材或者是调查事实真相,过程都是社会公众不得而知的。真实法律信息与媒体眼中的事实是有出入的,公众仅仅是通过网络查询,或者是听取媒体的信息,就会对法律信息产生错误的判断。
1.3法律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就像书本滞后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样,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比如说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而此前没有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近年来通过颁布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才让校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或者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频发,但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法律对14岁一下的未成年人不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当事件恶劣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裁决结果不满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探讨。这些讨论保持着一定的热度,就会引发更多人的思考,然后促进对法律条款的修改。法律本身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很难维护所有公众的切身利益。
2 法理学角度提出的相关建议
2.1更新普法理念
传统的普法活动主要停留在对法律条款的解读和宣讲,尤其是一些下乡的普法活动更多地停留在对法律条款的宣读,这种普法方式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群众的文化素质是稂莠不齐的,所以群众对法律宣读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另一方面只是单纯地宣读,群众对于这种形式不感兴趣,根本也不愿意参与其中。所以更新普法的理念与方式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方面普法工作人员在普法的过程中更应该侧重于了解法律的实质,对法律的精神与道德进行了解与学习,或者是在普法的过程中,更好地利用实际生活中的案例,全方位地讲解法律精神与内涵。另一方面普法行动要从娃娃抓起,青少年年龄比较小,接受新东西的能力比较强,以青少年为依托,向不同的家庭辐射,也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通过更新普法理念与普法方式,能够更好地在社会公众心中确立对法律评判的基本标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
2.2司法透明化
很多社会公众之所以在描述事件的过程中主观色彩强烈,或者是受到营销媒体的影响导致注意发生偏差,都是因为能够获取到的案件信息不够全面。所以相关的司法机构一方面需要做好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另一方面在处理社会重大事件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还原事件的真相,并且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是官方微博公开对案件审理进程的通报。
此外,还可以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邀请法律专家,征集网民最想知道的问题,进行一个针对性地答疑,录制成视频,便于对社会公众的解答.或者是邀请法律专家,进行专业的法律知识解读,这样一方面,社会公众能够对法律信息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解,另一方面更加有利于传播正能量,有利于大众作出正确的判断。通过这种方式,司法机關还能够给社会公众树立起出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让社会公众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切勿慌张,积极向司法机关求助。
2.3健全立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政府行政机关引进了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这类信息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深化法律的改革与全面改进。一方面通过数据捕捉现阶段事件的关键词汇,查看事件发展的趋势,然后根据数据拟定一定的方案,尽可能地在事件发生的时候,就对事件做出较为全面的判断。法律本身就是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无论信息社会如何发展,都只能尽可能地缩小法律与社会的差距,而不能消除。但是在健全立法方面,我国应该尽量做到两个方面:一是将法律条文尽量细化,落到具体的实处。二是借鉴国外法律与典型案件的审理过程,结合我国实际对法律加以创新与完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降低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
3 总结
要想缩小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首先要明确民意表述存在的问题,然后找到民意与司法冲突的原因,最后再通过更新普法理念,司法透明化,健全立法等的方式来不断缩小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只有切实降低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才能够在社会公众中形成正确的法律导向,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明白如何利用法律知识捍卫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孙喜萍.论民意和司法审判的矛盾与调适[D].江西师范大学,2019.
[2]韩楚洋.网络民意的司法回应问题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9.
(作者单位: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