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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以及《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坚决制止毁林开垦、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经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