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前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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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从2013年就刑法颁布关于非法证据方面的排除规则,规则主要是针对证据非法取得不具有法律效应同时也不作为定案依据来讲的。该项规则从颁布实施到现今已有两年但是实际应用情况却不容乐观。本文基于此就刑事诉讼在审前进行关于非法证据的有效排除的必要性进行着手分析,在此基础上探析现今给与非法证据方面排除的实际状况问题,最后就完善健全其实际刑事审前应用进行研究分析以期为后续关于刑事方面以及证据排除方面的研究提供理论上参考依据。
  关键词: 审前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刑事;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58-01
  作者简介: 杨晓菲,女,汉族,青海人,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通常来讲在刑事案件的审前阶段中,检查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在关于案件的相关立案以及侦查和审查的环节中有责任将通过非法获得的证据给与完全剔除。但是在实际刑事审前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状况却不尽人意。
  一、初探刑事审前排除非法证据必要性
  从非法证据排除该项规则颁布实施到现今,非法证据的有效排除应用正处于较为关键的发展阶段中。可以说我国关于该项规则颁布的成文条例有很多但是这些条例却没有真正的应用起来。个中原因一方面是现今我国的侦查手段以及取证行为正在越来越规范进而也就使得证据非法获得几率大大降低,而另一方面则是司法人员本身对该项规则理解认识不透彻进而使得刑事案件未能较好体现非法证据的有效排除应用。从中不难看出现今司法实践发展还存在一定的阻碍,而要想突破实践枷锁就必须努力实现排除刑事案件非法证据[1]。
  二、探析现今刑事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状况
  (一)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了侦查机关在给与案件侦查的环节中有必要对非法获得证据给与有效排除,可以说排除非法证据具有合法性以及合理性,但是其具体实施具有一定的问题。其一现今在侦查过程中对嫌疑人进行逼供依然时有发生,实证调查中排除非法证据的36例案件中,排除因产生刑讯逼供可能的案件有28例,其由逼供排除案件占到了其中的78%,还有8例案件因不合法的刑讯地点而被进行排除。可以说虽然这种逼供状况也不断的减少但是对嫌疑人不允许吃饭睡觉等“软逼供”却大量存在。可以说侦查人员依然是较为重视“口供”,对于该项规则的实施应用具有一定的排斥心理。其二是侦查过程中进行录像或是进行案件笔录出现越来越多不规范的实际问题。实证调查搜集180例案件中其中65%的案件都存在不完整的录像问题以及随意粘贴复制笔录的问题等等。而这种问题状况主要是因为侦查人员工作懈怠造成[2]。
  (二)检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
  检查机关对于排除非法证据也具有一定的法律职责,主要是体现在其一主动排除非法获得性证据,其二是对排除非法性证据给与有效的审查以及严格的监督。具体来讲对检查机关而言,其自侦案件相较于侦查机关更具有较大几率的非法取证可能。比如在一些隐秘性的贪污案件中口供往往比较重要,但是检查机关在自侦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不规范的程序操作行为,或是审讯缺少签名或者是强制措施进行滥用以及给与笔录不正当的修改等等,实证调查15例案件中就有8例案件是自侦环节操作不规范进行证据最终排除的,由此可见检查机关对于排除非法证据存在的严重问题[3]。
  三、探析完善刑事审前排除非法证据规则
  (一)转变办案人员观念
  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查机关在出现刑讯逼供现象的时候,不难看出办案人员依然在思想上坚持“口供为王”的传统办案观念。一些经济落后省市的侦查以及检查机关在实际的办案设施以及方式上比较的滞后同时在思想上转变也比较困难。但是也有一些省市积极的转变办案观念并且将排除非法证据实际应用起来。实证调查江苏盐城的检查以及侦查机关中发现其这实际审讯过程中采用了申请权方式来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在盐城所有的看守所均已配备了监控装置,并且在内部形成监督部门定期对监控录像给与查看,此外还明确了严格的审讯制度纪律,通过这种方式来有效的实施排除非法证据该项规则[4]。
  (二)以审判作为审讯工作指导
  可以说未来司法将会走向“相对辩方居中法官”的发展格局上。而要想实现这一格局发展就需要严格贯彻党中央的四中全会的实际精神。对司法部门进行专业化的高素质化的人才培养,从而促进司法队伍走向职业精英化的发展道路上。严格坚持审判作为检查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工作的主要指导依据。大力强调言辞证据低于客观实际证据,此外将供述作用进行一定程度的消减。实证调查中江苏盐城已经制定了新的诉讼模式即“分流繁简速裁严审”。通过这种方式来最大化实施排除非法证据该项规则。
  四、结论
  综上分析可知对于排除非法证据该项规则的实际应用发展必须要认清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从转变办案人员观念到以审判作为审讯工作指导来不断的完善和健全现今以及后续该项规则。
  [ 参 考 文 献 ]
  [1]王超.论法院难以排除非法证据的深层次困境[J].社会科学,2013,07:103-111.
  [2]林喜芬.论我国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基于刑诉法修订与实践语境的分析[J].当代法学,2013,06:86-95.
  [3]张月满,聂海波.刑事审前法官制度的中国语境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02:22-27.
  [4]李亭.刑事审前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证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5,0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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