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法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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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07年3月16日,中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主席令第63号形式公布,该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鉴于新法在纳税人主体、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与现行税法有诸多不同,文章对新旧法规变动部分进行了简要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无形资产;纳税人
   一、纳税主体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旧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税率
   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旧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新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旧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国有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四、税前扣除
   旧条例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强调了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且为合理的支出。有关差异较大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在工资薪金支出方面,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造成内、外资企业较大程度的税负不均;新税法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第二,在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方面,旧条例未规定可以扣除;新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一方面鼓励有能力的企业更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多渠道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与《企业财务通则》对职工福利支出规定改革精神一致。
   第三,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方面,旧税法规定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教育经费支出分别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新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扣除计算的基数将“计税工资总额”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在较大程度上加大了准予扣除计算的基数;在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上较原来提高了1个百分点,且规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举旨在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投入。
   第四,在业务招待费方面,旧条例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实际操作是按营业收入的规定分段按差别累进税率进行计算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3%。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五,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新税法则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六,公益性捐赠支出。旧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新税法规定了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七,长期待摊费用。旧条例规定了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新税法规定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如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第八,残值率及折旧。旧条例规定应当估计固定资产残值,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明确规定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新税法只是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但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残值率,如无新的政策,残值率可由企业合理规定,理论上残值率范围为≥0。
   五、不得扣除
   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
   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税收优惠
   条例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旧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综上所述,新税法是根据中国新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应了中国现阶段和中长期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重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S].1991-04-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S].1993-12-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S].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2007-03-16.
   (作者单位: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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