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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代大学生竞争意识、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开始走出校园,步入社会,更加积极、主动地着眼于现实。尤其是现在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但在兼职过程中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也日益严峻。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兼职;侵权;保障
目前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在学习的空余加入到兼职的队伍中,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大学生兼职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性。首先,大学生做兼职是他们走向独立生活的起点,可以增加收入,解决经济上的问题。其次, 做兼职是他们接触社会一个主要方式,从事兼职可以锻炼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使他们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上更具有竞争优势,为自身以后的职业发展打好基础。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在大学校园掀起“兼职热潮”的过程中,大学生的权益侵权情况也日益严峻。
一、究其原因,从国家(政策定位不明确)、用人单位(信用、信度缺失)、在校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薄弱)来说
(一)国家(政策定位不明确)
我国《劳动法》未明确将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划入就业保护对象中。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根据有关规定,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校外兼职,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 兼职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不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见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并不占优势,且大学生兼职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 无法认定为工伤损害而得到法律救济。
(二)用人单位(信用、信度缺失)
用人单位夸大自身利益,忽视劳动者的权益。片面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招聘临时劳动者(兼职人员)以解决人员紧张问题,可用人单位为顾全自身利益,对临时劳动者即兼职者的利益不及正式员工的三分之一,更甚者拖欠工资、拖扣兼职人员的信件、私自泄露兼职人员的个人信息等。针对这些危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我国明确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法律来给予劳动者法律保护。
(三)在校大学生(自我防范意识淡薄)
在校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些同学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并没有采取实际行动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对于我国法律,大学生没有啥概念。根据相关侵权法的规定: 针对行为人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的非法民事侵害, 侵权法通常主要以故意、过失或严格责任原则来衡量、确定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赔偿和其他相关责任。大学生面对侵权问题必须拿起侵权法来维护自身权益。最近几年,因在校大学生在校外兼职的现状,频频出现问题,但是面对权益侵害大学生不是采取忍气吞声就是暴力,并未采取合法合理的法律途径。
二、那该如何从根源上入手解决问题,以维护在校大学生的根本权益
(一)完善相关法律政策
我国《劳动法》未明确将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划入就业保护对象中。因此大学生应该被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 使大学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按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劳动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只要年满16周岁的公民,就可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在校大学生一般都已达到18周岁,已经超过法定就业年龄,这也意味着他们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且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从该规定不难看出,只要大学生不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就可以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宪法》第4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每个公民都有法定的劳动权, 就不应该把大学生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完善《劳动法》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法律责任具体化;还应尽快为社会职业中介组织立法, 加强对兼职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法律责任具体化,
(二)在校大学生应自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大学生的第一身份是学生,应正确处理学习与兼职的关系,以学习为主,兼职为辅。
(2)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自觉培养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首先必须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特别是对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熟悉和运用,避免上当受骗。
(3)对用人单位保持警惕性。兼职的大学生应该事前了解聘方的实际情况。
大学生是国家迈向新明天的希望,是要开创新时代的新新人类,应该具有更高的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大学生应该正确理解和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遵纪守法和恪守自己应尽的义务,坚决不从事非法活动。现在,大学生兼职已掀起一场“兼职热潮”,半工半读现象在校园里面变得极为普遍。如何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只有通过政府、社会、学校和大学生自己的努力,通过完善各种法律保障制度,才能使大学生的兼职活动步入正常、有序的轨道,才能更好的维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丁曼丽,黄河. 劳动者权益保护彰显法律不足
[2] 许传玺. 侵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 社会科学研究,
[3] 唐其宝.大学生校外兼职若干法律问题探微 期刊
[4] 《高等教育法》《宪法》
作者简介:
尚和镜(1993.5~),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临沂大学教育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2012级本科生。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兼职;侵权;保障
目前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在学习的空余加入到兼职的队伍中,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大学生兼职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性。首先,大学生做兼职是他们走向独立生活的起点,可以增加收入,解决经济上的问题。其次, 做兼职是他们接触社会一个主要方式,从事兼职可以锻炼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使他们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上更具有竞争优势,为自身以后的职业发展打好基础。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在大学校园掀起“兼职热潮”的过程中,大学生的权益侵权情况也日益严峻。
一、究其原因,从国家(政策定位不明确)、用人单位(信用、信度缺失)、在校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薄弱)来说
(一)国家(政策定位不明确)
我国《劳动法》未明确将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划入就业保护对象中。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根据有关规定,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校外兼职,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 兼职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不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见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并不占优势,且大学生兼职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 无法认定为工伤损害而得到法律救济。
(二)用人单位(信用、信度缺失)
用人单位夸大自身利益,忽视劳动者的权益。片面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招聘临时劳动者(兼职人员)以解决人员紧张问题,可用人单位为顾全自身利益,对临时劳动者即兼职者的利益不及正式员工的三分之一,更甚者拖欠工资、拖扣兼职人员的信件、私自泄露兼职人员的个人信息等。针对这些危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我国明确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法律来给予劳动者法律保护。
(三)在校大学生(自我防范意识淡薄)
在校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些同学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并没有采取实际行动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对于我国法律,大学生没有啥概念。根据相关侵权法的规定: 针对行为人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的非法民事侵害, 侵权法通常主要以故意、过失或严格责任原则来衡量、确定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赔偿和其他相关责任。大学生面对侵权问题必须拿起侵权法来维护自身权益。最近几年,因在校大学生在校外兼职的现状,频频出现问题,但是面对权益侵害大学生不是采取忍气吞声就是暴力,并未采取合法合理的法律途径。
二、那该如何从根源上入手解决问题,以维护在校大学生的根本权益
(一)完善相关法律政策
我国《劳动法》未明确将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划入就业保护对象中。因此大学生应该被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 使大学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按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劳动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只要年满16周岁的公民,就可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在校大学生一般都已达到18周岁,已经超过法定就业年龄,这也意味着他们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且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从该规定不难看出,只要大学生不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就可以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宪法》第4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每个公民都有法定的劳动权, 就不应该把大学生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完善《劳动法》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法律责任具体化;还应尽快为社会职业中介组织立法, 加强对兼职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法律责任具体化,
(二)在校大学生应自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大学生的第一身份是学生,应正确处理学习与兼职的关系,以学习为主,兼职为辅。
(2)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自觉培养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首先必须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特别是对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熟悉和运用,避免上当受骗。
(3)对用人单位保持警惕性。兼职的大学生应该事前了解聘方的实际情况。
大学生是国家迈向新明天的希望,是要开创新时代的新新人类,应该具有更高的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大学生应该正确理解和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遵纪守法和恪守自己应尽的义务,坚决不从事非法活动。现在,大学生兼职已掀起一场“兼职热潮”,半工半读现象在校园里面变得极为普遍。如何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只有通过政府、社会、学校和大学生自己的努力,通过完善各种法律保障制度,才能使大学生的兼职活动步入正常、有序的轨道,才能更好的维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丁曼丽,黄河. 劳动者权益保护彰显法律不足
[2] 许传玺. 侵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 社会科学研究,
[3] 唐其宝.大学生校外兼职若干法律问题探微 期刊
[4] 《高等教育法》《宪法》
作者简介:
尚和镜(1993.5~),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临沂大学教育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2012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