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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规定,其中第3项引发了巨大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的权利去决定是否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前学术界对此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和同案不同判.因此,应当深入探讨这一问题,解决实务困境,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价值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