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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究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现代化过程中现代性严重不足,政府过于追求工具理性,将“效率”作为终极目标,忽视社会公平与正义等,以致公民往往通过非制度化甚至极端的方式进行权利诉求。建议按照现代性的理性要求,构建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平台,实现以公民为本的公共行政。
【关键词】现代性 群体性事件 工具理性 公民权利
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现代化在西方已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的只是老牌的资产阶级干的现代化和新兴资产阶级干的现代化”。①一个世纪前,中国开始了现代化追求,1978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又重新纳入世界现代化的潮流中。这个进程极其艰巨,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越来越激烈,群体性事件不断爆发。
目前,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颇多,在对其原因的研究方面,李永庞将之归因于历史文化因素、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②“三农”专家于建嵘将农村群体性事件成因概括为农民负担重、基层政权软化、社会不满情绪强烈三个方面。③斯米而塞在《集体行为的理论》中提出了“价值累加理论”,将集体行为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概括为环境条件、结构性压力、普遍情绪的产生或共同信念的形成、诱发因素、行动动员和社会控制能力。④国外对群体性事件原因的分析主要是从事件发生的内部机制着眼,国内的研究则注重从上述外部激发因素中找原因。本文从现代性的角度,分析政府和公民两个主体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对群体性事件根源做深入的思考,探寻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内在机理,寻求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可行社会治理途径。
追求现代性的现代化建设中群体性事件频发
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越来越多、人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接近6万起,2007年已经超过8万起。2011年是2003年的6倍。其中大部分涉及的是社会维权事件,从现已掌握的资料来看,此类事件约占目前全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80%以上,⑤其中又可以具体分为农民的“以法抗争”⑥、工人的“以理维权”⑦等。每一起群体性事件往往都伴随着激烈对抗,加剧了社会矛盾。
“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⑧ 韦伯认为,现代性的本质就是“合理化”,是理性统治地位的逐渐确立。现代性就是理性化,它崇尚本质主义、普遍主义,把对本质、规律的追求当作自己的使命。理性主义获得最有力的表现是科学和技术。根源于科学的技术实际上塑造了现代世界的性格。马克斯·韦伯称这种现代理性为“工具理性”,工具理性是指人们实现目的的手段、工具、途径以及具体方法等,具有功利性和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法制化和标准化等特点。
在西方国家,现代性的社会中公民通过理性协商达成,将自己的权力让渡给民选政府,通过三权分立,实现民主、自由等社会理想。理性培养了人们的批判和质疑精神,人们不断质疑传统,改造旧世界,创造新世界,在解构和建构中塑造历史。当市场经济、民主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建立互动的关系,现代化就实现,即达到了现代性。哈贝马斯强调,现代性“一是分别由行政权力和财富来规范的政治与经济制度,二是基于团结和沟通之上的自主公共领域的生活世界”⑨。
虽然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其现代性仍严重匮乏。现代化建设中突出功利性和效益的最大化,现代性理性严重不足,法制不健全,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缺乏,对发展的本质性和规律性追求不够,收入差距扩大,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维护不够,农民、下岗工人社会保障不足,政企不分,腐败严重,公民个人利益和权益受到了侵犯,等等,导致民怨积聚,群体性事件频发。
政府過于工具理性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性因素
工具理性本身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不能否定,“理性乃是人类所拥有的最为珍贵的秉赋。……理性并非万能,而且那种认为理性能够成为其自身的主宰并能控制其自身发展的信念,却有可能摧毁理性。”⑩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问题是因为政府把工具理性夸大了,绝对化了。“工具理性的发展超越了它应有的度,从而为现代性带来了很多棘手的问题。甚至可以说,现代性所面临的所有问题,几乎都和工具理性有关。”
建构在工具理性基础之上的行政理念,十分注重行政过程、手段、方法和技术,而忽视公共行政的本质性、目的性和价值性。在工具理性的指导下,“效率”成为各级政府的终极目标和目的,其职能简化为一套行政程序和管理技术,忽视了对公民基本价值的捍卫,人只是作为手段而非目的性存在。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效率观指引下,我国全面推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0多年来GDP年平均的增长高达9%以上,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到2010年年底,我国年GDP增长已经超过英、法、德、日,名列世界第二,进出口贸易总额上升到世界第一,钢铁、造船、机器制造、高铁、家电等制造业也名列世界前茅。基础设施包括公路、铁路、航空、通讯、航运、信息网络、城乡建设迅猛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一些地方政府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变成了“经济建设就是一切”、“唯GDP论”等,一些部门和地方领导把GDP当作衡量经济发展最高的乃至唯一的标准,片面追求GDP的增长。群体性事件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当中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片面解读。
《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工作实绩主要以经济成就为考核指标,政府出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不得不追求GDP增长。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速度的高增长不惜一切代价,过度透支土地、矿产、水等资源,过度消耗煤、电、钢材、水泥等能源和原材料,严重污染环境,不惜违反政策法律和牺牲民众利益进行招商引资。为了扩大投入,有些地方还暴力拆迁,大搞土地财政,导致房地产价格暴涨。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赫勃玛斯指出,工具理性之高扬已造成生命世界的殖民化。政府忽视社会公平与正义,公民权利被侵犯,导致社会矛盾产生,有的甚至升级,造成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对经济效率的片面化推崇,注重效率总量的优先,而不考虑其结构性,忽视了效率与公共利益、个人价值、自由平等等社会价值内在联系。工具理性过分张扬的公共行政仅仅考虑效率,不考虑社会目的。马克斯·韦伯官僚制设计抽象掉了价值的因素,西方国家的宗教信仰的价值因素弥补了官僚制工具理性的缺陷,否则会对西方社会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在中国的现代化的建设中,有的基层政府往往重视效率和经济等工具性的追求,忽视和淡忘了公共行政体系中的价值理性,即追求公共利益、服务公民、重视公民权利、重视人的价值、促进社会公平等“公共性”的价值,不但很难真正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的现代化和现代文明,还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频发。
公民个人权利的正当性无法维护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性因素
个人权利是一个现代意义的概念,公民个人权利是现代化社会的逻辑起点,个人权利作为实实在在的个人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每个人都可以依照现实的法律主张自己的权益。公民个人权利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市场经济的现代性价值在于更好地维护个人的权利。现代国家的唯一作用就是保护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特别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权、生命权和私有财产权等。“政府不切实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接受这种权利和自由对国家行为的边际约束,结果,国家做了大量的超越其正当权限范围之外的、不该做的事情,并最终失去人心,失去合法性。以结果平等和社会正义的名义糟蹋财富制造贫困。”
当前,高速的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农业,带来了较高的经济增长率,但是社会财富却日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收入差距拉大。200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86,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分配不公平警戒线。邓小平曾经深刻指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现代化建设中更多强调公民个人的义务,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致使公民履行与其权利不对等的义务,侵犯了公民个人权益。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农民负担沉重或土地被征用,特别是生活困难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较差,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民众特别是底层弱势困难群体得到的社会救济更少。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都是一定程度上的公民个人利益受损者,当公民个人利益受到侵犯、生存问题遭遇挑战时,更容易采取极端手段,引发群体性事件。2009年3月四川南充市城市执法取缔占道经营、2009年6月江西南康市政府整顿家具城、2009年11月广州花都区劳资纠纷、2008年9月湖北石首市发生非法集资事件、2008年10月江西铜鼓县山林纠纷事件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大多与公民个人利益有关,其原因都在于触及到了底层民众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强调,现代国家的唯一作用就是保护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特别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权、生命权和私有财产权。诺齐克断言:如果要防止国家成为一部分人中饱的私囊,却采取强化国家、扩大其功能范围的做法,只能给腐败造成更多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财产意识和维护个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但是公民真正的维权路径却并不乐观。人大代表中基层群众代表比例不高,各类听证会往往程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性、制度性的维权路径被漠视。由于“官官相护”等不良现象,导致很多公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造成制度化的信访制度形同虚设。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有些基层政府往往麻木不仁、不作为,阻塞公民维权的途径,不及时解决群众的各种诉求,某些领导干部回避矛盾,将“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为何一些老百姓要选择如此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声音?很简单,他们找不到常规的说话渠道。”
寻求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的路径
中國的现代化建设还是一项远未完成的事业,真正的现代性还在展开和不断形成,我们“正走在现代化的路上”,解决群体性事件,构建政府和民众的信任关系 ,应做到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树立现代治理理念。公共行政是建立在价值与信念基础上的,除了重视效率和经济等管理价值外,更强调“公民精神、公正、公平、正义、伦理、回应性、责任和服务”。构建现代性行政理念应以公民为本,以社会为本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和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公共服务,稳步提高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努力提高社会保障,缩小收入差距,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二,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人的问题。现代化是追求现代性的过程,一切为了人,保障人的生存与发展。服务型政府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关注普通公民的利益、需要和愿望,关心社会的弱势群体,为经济、社会等事务服务。政府必须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和培训、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安全和秩序等方面。在群众中的威信,要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坚持公开、公正、合法、透明等原则,加强社会监管、依法行政、公共服务等职能,建设“阳光政府、创新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人民”政府。
第三,政府应按照现代性的理性要求,构建合作共治的平台。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多元利益主体的发展和作用日益扩大。社会领域的改革滞后,致使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增多。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协调利益关系,建立多元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明确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三者之间的界限,在法律制约的框架内与各社会组织进行平等沟通与协商,完成其对于社会的有效治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采用多元的民主合作。扩大公众参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关键是参与政治管理的权利。公民具有足够的政治权利参与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促使政府并与政府一道共同形成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建立多元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机制、法律制度、制度政策、运行机制等,以推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66页。
②李琼:“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评”,《江南社会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15页。
③于建嵘:“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6期,第23页。
④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0页。
⑤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第4~9页。
⑥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49~55页。
⑦于建嵘:《中国工人阶级状况:安源实录仁》,香港明镜出版社,2006年,第40~42页。
⑧[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第38页。
⑨Habermas: The Philosophical Discourse of Modernity, Boston: MIT Press, p1987.
⑩[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第14页。
曹卫东:“比较文学与文化现代性”,《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第74页。
[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6页。
“2008年群体性事件敲响警钟”:《国际先驱报》,2009年1月4日。
[美]安德鲁·芬伯格:《可选择的现代性》,陆俊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54页。
吴家庆,王毅:“中国与西方治理理论之比较”,《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58~65页。
【关键词】现代性 群体性事件 工具理性 公民权利
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现代化在西方已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的只是老牌的资产阶级干的现代化和新兴资产阶级干的现代化”。①一个世纪前,中国开始了现代化追求,1978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又重新纳入世界现代化的潮流中。这个进程极其艰巨,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越来越激烈,群体性事件不断爆发。
目前,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颇多,在对其原因的研究方面,李永庞将之归因于历史文化因素、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②“三农”专家于建嵘将农村群体性事件成因概括为农民负担重、基层政权软化、社会不满情绪强烈三个方面。③斯米而塞在《集体行为的理论》中提出了“价值累加理论”,将集体行为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概括为环境条件、结构性压力、普遍情绪的产生或共同信念的形成、诱发因素、行动动员和社会控制能力。④国外对群体性事件原因的分析主要是从事件发生的内部机制着眼,国内的研究则注重从上述外部激发因素中找原因。本文从现代性的角度,分析政府和公民两个主体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对群体性事件根源做深入的思考,探寻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内在机理,寻求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可行社会治理途径。
追求现代性的现代化建设中群体性事件频发
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越来越多、人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接近6万起,2007年已经超过8万起。2011年是2003年的6倍。其中大部分涉及的是社会维权事件,从现已掌握的资料来看,此类事件约占目前全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80%以上,⑤其中又可以具体分为农民的“以法抗争”⑥、工人的“以理维权”⑦等。每一起群体性事件往往都伴随着激烈对抗,加剧了社会矛盾。
“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⑧ 韦伯认为,现代性的本质就是“合理化”,是理性统治地位的逐渐确立。现代性就是理性化,它崇尚本质主义、普遍主义,把对本质、规律的追求当作自己的使命。理性主义获得最有力的表现是科学和技术。根源于科学的技术实际上塑造了现代世界的性格。马克斯·韦伯称这种现代理性为“工具理性”,工具理性是指人们实现目的的手段、工具、途径以及具体方法等,具有功利性和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法制化和标准化等特点。
在西方国家,现代性的社会中公民通过理性协商达成,将自己的权力让渡给民选政府,通过三权分立,实现民主、自由等社会理想。理性培养了人们的批判和质疑精神,人们不断质疑传统,改造旧世界,创造新世界,在解构和建构中塑造历史。当市场经济、民主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建立互动的关系,现代化就实现,即达到了现代性。哈贝马斯强调,现代性“一是分别由行政权力和财富来规范的政治与经济制度,二是基于团结和沟通之上的自主公共领域的生活世界”⑨。
虽然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其现代性仍严重匮乏。现代化建设中突出功利性和效益的最大化,现代性理性严重不足,法制不健全,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缺乏,对发展的本质性和规律性追求不够,收入差距扩大,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维护不够,农民、下岗工人社会保障不足,政企不分,腐败严重,公民个人利益和权益受到了侵犯,等等,导致民怨积聚,群体性事件频发。
政府過于工具理性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性因素
工具理性本身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不能否定,“理性乃是人类所拥有的最为珍贵的秉赋。……理性并非万能,而且那种认为理性能够成为其自身的主宰并能控制其自身发展的信念,却有可能摧毁理性。”⑩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问题是因为政府把工具理性夸大了,绝对化了。“工具理性的发展超越了它应有的度,从而为现代性带来了很多棘手的问题。甚至可以说,现代性所面临的所有问题,几乎都和工具理性有关。”
建构在工具理性基础之上的行政理念,十分注重行政过程、手段、方法和技术,而忽视公共行政的本质性、目的性和价值性。在工具理性的指导下,“效率”成为各级政府的终极目标和目的,其职能简化为一套行政程序和管理技术,忽视了对公民基本价值的捍卫,人只是作为手段而非目的性存在。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效率观指引下,我国全面推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0多年来GDP年平均的增长高达9%以上,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到2010年年底,我国年GDP增长已经超过英、法、德、日,名列世界第二,进出口贸易总额上升到世界第一,钢铁、造船、机器制造、高铁、家电等制造业也名列世界前茅。基础设施包括公路、铁路、航空、通讯、航运、信息网络、城乡建设迅猛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一些地方政府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变成了“经济建设就是一切”、“唯GDP论”等,一些部门和地方领导把GDP当作衡量经济发展最高的乃至唯一的标准,片面追求GDP的增长。群体性事件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当中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片面解读。
《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工作实绩主要以经济成就为考核指标,政府出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不得不追求GDP增长。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速度的高增长不惜一切代价,过度透支土地、矿产、水等资源,过度消耗煤、电、钢材、水泥等能源和原材料,严重污染环境,不惜违反政策法律和牺牲民众利益进行招商引资。为了扩大投入,有些地方还暴力拆迁,大搞土地财政,导致房地产价格暴涨。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赫勃玛斯指出,工具理性之高扬已造成生命世界的殖民化。政府忽视社会公平与正义,公民权利被侵犯,导致社会矛盾产生,有的甚至升级,造成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对经济效率的片面化推崇,注重效率总量的优先,而不考虑其结构性,忽视了效率与公共利益、个人价值、自由平等等社会价值内在联系。工具理性过分张扬的公共行政仅仅考虑效率,不考虑社会目的。马克斯·韦伯官僚制设计抽象掉了价值的因素,西方国家的宗教信仰的价值因素弥补了官僚制工具理性的缺陷,否则会对西方社会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在中国的现代化的建设中,有的基层政府往往重视效率和经济等工具性的追求,忽视和淡忘了公共行政体系中的价值理性,即追求公共利益、服务公民、重视公民权利、重视人的价值、促进社会公平等“公共性”的价值,不但很难真正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的现代化和现代文明,还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频发。
公民个人权利的正当性无法维护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性因素
个人权利是一个现代意义的概念,公民个人权利是现代化社会的逻辑起点,个人权利作为实实在在的个人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每个人都可以依照现实的法律主张自己的权益。公民个人权利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市场经济的现代性价值在于更好地维护个人的权利。现代国家的唯一作用就是保护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特别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权、生命权和私有财产权等。“政府不切实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接受这种权利和自由对国家行为的边际约束,结果,国家做了大量的超越其正当权限范围之外的、不该做的事情,并最终失去人心,失去合法性。以结果平等和社会正义的名义糟蹋财富制造贫困。”
当前,高速的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农业,带来了较高的经济增长率,但是社会财富却日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收入差距拉大。200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86,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分配不公平警戒线。邓小平曾经深刻指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现代化建设中更多强调公民个人的义务,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致使公民履行与其权利不对等的义务,侵犯了公民个人权益。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农民负担沉重或土地被征用,特别是生活困难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较差,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民众特别是底层弱势困难群体得到的社会救济更少。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都是一定程度上的公民个人利益受损者,当公民个人利益受到侵犯、生存问题遭遇挑战时,更容易采取极端手段,引发群体性事件。2009年3月四川南充市城市执法取缔占道经营、2009年6月江西南康市政府整顿家具城、2009年11月广州花都区劳资纠纷、2008年9月湖北石首市发生非法集资事件、2008年10月江西铜鼓县山林纠纷事件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大多与公民个人利益有关,其原因都在于触及到了底层民众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强调,现代国家的唯一作用就是保护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特别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权、生命权和私有财产权。诺齐克断言:如果要防止国家成为一部分人中饱的私囊,却采取强化国家、扩大其功能范围的做法,只能给腐败造成更多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财产意识和维护个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但是公民真正的维权路径却并不乐观。人大代表中基层群众代表比例不高,各类听证会往往程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性、制度性的维权路径被漠视。由于“官官相护”等不良现象,导致很多公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造成制度化的信访制度形同虚设。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有些基层政府往往麻木不仁、不作为,阻塞公民维权的途径,不及时解决群众的各种诉求,某些领导干部回避矛盾,将“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为何一些老百姓要选择如此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声音?很简单,他们找不到常规的说话渠道。”
寻求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的路径
中國的现代化建设还是一项远未完成的事业,真正的现代性还在展开和不断形成,我们“正走在现代化的路上”,解决群体性事件,构建政府和民众的信任关系 ,应做到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树立现代治理理念。公共行政是建立在价值与信念基础上的,除了重视效率和经济等管理价值外,更强调“公民精神、公正、公平、正义、伦理、回应性、责任和服务”。构建现代性行政理念应以公民为本,以社会为本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和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公共服务,稳步提高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努力提高社会保障,缩小收入差距,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二,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人的问题。现代化是追求现代性的过程,一切为了人,保障人的生存与发展。服务型政府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关注普通公民的利益、需要和愿望,关心社会的弱势群体,为经济、社会等事务服务。政府必须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和培训、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安全和秩序等方面。在群众中的威信,要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坚持公开、公正、合法、透明等原则,加强社会监管、依法行政、公共服务等职能,建设“阳光政府、创新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人民”政府。
第三,政府应按照现代性的理性要求,构建合作共治的平台。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多元利益主体的发展和作用日益扩大。社会领域的改革滞后,致使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增多。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协调利益关系,建立多元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明确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三者之间的界限,在法律制约的框架内与各社会组织进行平等沟通与协商,完成其对于社会的有效治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采用多元的民主合作。扩大公众参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关键是参与政治管理的权利。公民具有足够的政治权利参与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促使政府并与政府一道共同形成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建立多元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机制、法律制度、制度政策、运行机制等,以推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66页。
②李琼:“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评”,《江南社会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15页。
③于建嵘:“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6期,第23页。
④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0页。
⑤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第4~9页。
⑥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49~55页。
⑦于建嵘:《中国工人阶级状况:安源实录仁》,香港明镜出版社,2006年,第40~42页。
⑧[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第38页。
⑨Habermas: The Philosophical Discourse of Modernity, Boston: MIT Press, p1987.
⑩[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第14页。
曹卫东:“比较文学与文化现代性”,《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第74页。
[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6页。
“2008年群体性事件敲响警钟”:《国际先驱报》,2009年1月4日。
[美]安德鲁·芬伯格:《可选择的现代性》,陆俊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54页。
吴家庆,王毅:“中国与西方治理理论之比较”,《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58~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