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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以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的,给因行政行为的行使而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以救济的诉讼活动。而被告是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只有对其加以正确认定,才能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是以行政主体为标准的。但是,这一认定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难,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及时、有效的保护。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的理论依据——行政主体理论,是从国外引进的,但该理论在我国只有其名而无其实,以行政主体作为确立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标准已突显许多缺陷。因此,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借鉴国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