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缓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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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缓刑制度是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拟对缓刑适用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有益于实践。
  关键词:缓刑;适用;问题
  一、缓刑及缓刑制度概述
  1.缓刑
  我国《刑法》对缓刑作出相应的规定,对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从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能够断定该犯罪分子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能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时不适用原判刑罚。如果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便不再执行,若缓刑犯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便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陈兴良教授在《本体刑法学》一书中,将缓刑分为广义的缓刑和狭义的缓刑两种。其中广义的缓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自由刑的缓刑、财产刑的缓刑。而狭义上的缓刑是短期自由刑的缓刑。我国缓刑规定只有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刑,可见我国缓刑为狹义上的缓刑。
  2.缓刑制度
  缓刑制度始于裁量,终于执行,缓刑横跨刑事裁量与刑事执行两大阶段,是一种刑事裁量兼执行制度。
  首先,缓刑是一种刑事裁量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缓刑,适用何种刑罚,是法官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从而做出裁判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就是刑事裁量的过程,因此,适用缓刑的过程必然包括刑事裁量过程。
  其次,缓刑是一种刑事执行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虽然与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监禁刑有所不同,但是二者在本质上具备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体现者刑罚的剥夺功能和改造功能,只是刑罚执行方式不同而已。笔者认为,缓刑是一种横跨刑事裁量和刑事执行两大阶段的并且和矫正教育相并列的一种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二、缓刑适用存在为问题
  1.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不明确
  我国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规定在我国《刑法》第72条、74条,即“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犯罪人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以及第74条所规定的排除情形,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一条的规定看似十分明确,但应用起来仍有模糊之处:首先,三年的规定比较僵化且容易产生歧义;其次,缓刑类型单一;再次,从后果来看,只能免刑不能消罪的规定不合理。
  2.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缺陷
  我国《刑法》第72条对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比较模糊,表现在:首先,“犯罪情节”的表述不科学;其次,对“悔罪表现”的规定不明确“悔罪表现”是能否宣告缓刑的重要条件,然而法律上对何谓“悔罪表现”并无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再次,“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模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最为关键性的条件,而这一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不好掌握。
  3.缺乏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具体规定
  缓刑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适用较少。首先,基于其心理、生理等特殊情形,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缓刑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有着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低,监禁可能会对其成交叉感染,而且监禁所带来的“标签效应”将给被监禁的未成年人带来严重的自卑感和挫折感,给其一生留下沉重的阴影,不利于他的教育、改造和未来的健康成长。老年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小,适用缓刑不仅是我国尊老爱幼优良美德的传承,更能促进社会和谐。
  三、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明确缓刑适用条件
  我国应当建立丰富和多层次的缓刑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迁,建立缓宣告缓刑制度、建立缓执行缓刑前科消灭制度等。
  2.完善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缓刑的实质条件是由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性、社区影响等四个方面组成,相对来说犯罪情节较轻和是否有悔罪表现可以从犯罪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以及犯罪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积极赔偿等相关情节来判断分析。对于犯罪人的再犯危险性,可以通过对犯罪人进行人格调查来分析。人格调查,就是指法院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进行科学分析,从而对每个犯罪人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人格调查的内容一般应当是能够证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包括:①罪犯的违法犯罪履历调查;②以家庭以及周边环境、学校教育、职业历史为主的社会调查;③犯罪人的心理健康测试。
  3.完善未成年人、老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
  结合我国现行的关于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完善未成年人缓刑制度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首先,鉴于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应当设立消除犯罪记录型缓刑。该类型缓刑最大的特点在于,对缓刑考验期满而又没发生撤销缓刑的事由的缓刑犯,不视为有犯罪记录,不仅可以使那些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免受刑罚,而且还能够消除其前科记录。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应当采取学校教育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的方式。未成年缓刑犯最好的教育场所是应当是学校,学校不仅能够提供给未成年缓刑犯良好的文化教育,而且还能促进其融入社会的能力,有利于塑造并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的性格。
  对老年人犯罪,特别是一些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累犯,如果也一律不适用缓刑,这有失人道的表现。尽管对老年人犯罪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等措施,但如果不符合条件,老年人犯罪人必须在监狱内执行,这对老年人来说有些残忍。况且,70岁以上的老年人再次危害社会的能力相对较小,对他们适用缓刑也符合“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因此,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累犯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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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伟,缓刑制度的实践与思考,河北法学,2006年7月
  [6]张爱莲,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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