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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今年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到:“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积极稳妥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姜耀东甚至炮轰“教育部”,直言“某种程度上,中国只有一所大学,就是教育部大学,我们都是分院……”
高校缺乏办学自主权积弊已久,备受诟病。早在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就规定,高校享有招生、学科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机构设置与人事管理、财产管理与使用等7个方面的自主权。然而,时至今日,高校的诸多权利并没有落实,而是牢牢控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手中。譬如,校长要靠上级行政任命,专业设置需要批准,招生要靠计划,就业率要有指标,学费收入不能放开,在校学生出国开展学术活动都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繁琐,周期拉长,限制了教育国际化进程。在引进学科带头人还要遵照政府选拔干部的思路,江苏某大学去年准备招聘150名教师,方案报到有关部门,直接砍掉80人,有个团队准备引进6人最后砍掉3个名额。更令大学哭笑不得的是,学校准备从剑桥大学引进一名教授,相关部门却要求再找两个人一起竞争,大学校长抱怨:这哪是高校选人才的路径?由于缺乏最起码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导致高校千校一面,组织僵化,缺乏活力,自我调控能力被完全压抑,束缚了办学积极性。
高校缺乏办学自主权,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政府在高校管理中的“越位”与“缺位”。教育行政部门一方面扮演着高校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的角色,直接插手高校内部的具体事务,直接参与大学办学;一方面又在高校发展所必需的教育规划、教育评估与监督、教育立法、信息服务等方面存在不足,严重“缺位”。
要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关键还在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由“划浆”转向“掌舵”,而不是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教育领域改革,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公办高校的管理者,主要应保障对教育的投入,依法监督高校办学行为;高校作为办学者,应强化自治,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至于高校的办学质量,则应引入社会力量,交由专业机构与受教育者评价。
当前,教育主管部门已逐步下放一些手中的权力,如开始尝试推进大学校长公选改革,要求直属高校年满60岁的领导班子成员及时退出领导岗位。但是,改革力度还不够大,步子还不够快。因为要政府放弃自身利益,革自己的命,谈何容易?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意味着向权力部门开刀,这无疑是“老虎嘴中拔牙”。此时,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立法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和重新界定,修订《高等教育法》或出台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法规,就政府干预办学权行使目标、原则、边界和责任等进行规定,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方法控制政府干预办学权力,将权力关进法治的牢笼。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都是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手段。
法国1968年颁布了《高等教育方向法》,确定大学“自治、民主参与和多学科”的三项办学原则,让大学在教学、研究、行政、财政等方面具有自主权。
德国所有高等院校都是公共的法人团体,法律规定高校“在州法律监视下,按大学的标准,自己负责管理学校的事务……高校必须保持最大可能的独立自主权”。
英国大学自古就有高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传统,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都是自治的法人团体,政府不能插手大学内部的资源分配、大学的课程设置、学位授予等事务。
美国的大学更是高度自治的法人组织,联邦政府无权干预大学内部事务活动。美国联邦法典第31章“教育总则法”规定:“任何有关适用项目的法律条款不得解释为授权任何美国政府部门、机构、官员或雇员对任何教育机构、学校或学校系统的过程、教学计划、管理或人事,或是对任何教育机构或学校系统选择图书馆藏书或其它印刷的教育资料,或是对安排或输送学生或以克服种族不均衡加以指导、监督或控制。”这充分表明美国高等学校范围广泛的自主权益。
总之,只有对高校的管理由运用行政手段转变依靠法律手段,建立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将政府行为纳入公开化和法制化的轨道,高校办学自主权才可能真正得以落实。
高校缺乏办学自主权积弊已久,备受诟病。早在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就规定,高校享有招生、学科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机构设置与人事管理、财产管理与使用等7个方面的自主权。然而,时至今日,高校的诸多权利并没有落实,而是牢牢控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手中。譬如,校长要靠上级行政任命,专业设置需要批准,招生要靠计划,就业率要有指标,学费收入不能放开,在校学生出国开展学术活动都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繁琐,周期拉长,限制了教育国际化进程。在引进学科带头人还要遵照政府选拔干部的思路,江苏某大学去年准备招聘150名教师,方案报到有关部门,直接砍掉80人,有个团队准备引进6人最后砍掉3个名额。更令大学哭笑不得的是,学校准备从剑桥大学引进一名教授,相关部门却要求再找两个人一起竞争,大学校长抱怨:这哪是高校选人才的路径?由于缺乏最起码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导致高校千校一面,组织僵化,缺乏活力,自我调控能力被完全压抑,束缚了办学积极性。
高校缺乏办学自主权,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政府在高校管理中的“越位”与“缺位”。教育行政部门一方面扮演着高校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的角色,直接插手高校内部的具体事务,直接参与大学办学;一方面又在高校发展所必需的教育规划、教育评估与监督、教育立法、信息服务等方面存在不足,严重“缺位”。
要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关键还在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由“划浆”转向“掌舵”,而不是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教育领域改革,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公办高校的管理者,主要应保障对教育的投入,依法监督高校办学行为;高校作为办学者,应强化自治,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至于高校的办学质量,则应引入社会力量,交由专业机构与受教育者评价。
当前,教育主管部门已逐步下放一些手中的权力,如开始尝试推进大学校长公选改革,要求直属高校年满60岁的领导班子成员及时退出领导岗位。但是,改革力度还不够大,步子还不够快。因为要政府放弃自身利益,革自己的命,谈何容易?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意味着向权力部门开刀,这无疑是“老虎嘴中拔牙”。此时,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立法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和重新界定,修订《高等教育法》或出台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法规,就政府干预办学权行使目标、原则、边界和责任等进行规定,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方法控制政府干预办学权力,将权力关进法治的牢笼。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都是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手段。
法国1968年颁布了《高等教育方向法》,确定大学“自治、民主参与和多学科”的三项办学原则,让大学在教学、研究、行政、财政等方面具有自主权。
德国所有高等院校都是公共的法人团体,法律规定高校“在州法律监视下,按大学的标准,自己负责管理学校的事务……高校必须保持最大可能的独立自主权”。
英国大学自古就有高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传统,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都是自治的法人团体,政府不能插手大学内部的资源分配、大学的课程设置、学位授予等事务。
美国的大学更是高度自治的法人组织,联邦政府无权干预大学内部事务活动。美国联邦法典第31章“教育总则法”规定:“任何有关适用项目的法律条款不得解释为授权任何美国政府部门、机构、官员或雇员对任何教育机构、学校或学校系统的过程、教学计划、管理或人事,或是对任何教育机构或学校系统选择图书馆藏书或其它印刷的教育资料,或是对安排或输送学生或以克服种族不均衡加以指导、监督或控制。”这充分表明美国高等学校范围广泛的自主权益。
总之,只有对高校的管理由运用行政手段转变依靠法律手段,建立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将政府行为纳入公开化和法制化的轨道,高校办学自主权才可能真正得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