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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平、正义是一对矛盾体,国家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卢梭的"公意"没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现实中的公意只能是共同体中的部分人而不可能是全部成员的公意,因此",公意"也就不能作为实现全体成员公平和正义的法理基础。效率和公平、正义之间分配的优先次序取决于不同社会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先发国家和后发国家存在明显的巨大差异,因此完全有理由去在效率和公平、正义之间搞不同的平衡,关键是各个国家、社会在完全的效率和完全的公平、正义之间如何去分配。国家社会应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