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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校内教材是否能私自编印?能否抄袭他人作品?日前,由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桩非法教材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本文从国内第一起高校内部教材侵权案——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编教材侵权案入手,对内部教材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以求教于诸位专家学者。
[关键词] 行为违法损害事实主观过错
最近,一本由昆明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美术教育系编制的“内部教材”——《简笔画技能拓展训练》,由于有大量“抄袭”图例,不仅遭到云南省新闻出版局的查处,还被广西美术出版社起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昆明师专侵犯著作权,赔偿广西美术出版社1万元。长期以来我国高等学校内部教材私编、抄袭现象可谓前无古人、后有来者。自编内部教材,大多是“框架体系略微改动,章节顺序稍作调整,文字叙述作些处理”,便大功告成。此案的宣判立即引起高校的广泛议论。内部教材难道也存在版权问题?怎样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线?成为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对内部教材侵权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和剖析,以求教于诸位专家学者。
一、合理使用的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出版发行。由此可见,内部教材使用他人作品在法律上是有严格限制的:
(一)使用人员的限制:必须是“以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供教学和科研人员使用”。 学习知识和创造知识离不开对已有作品的利用。限制这种利用,就会阻碍整个民族文化水平的提高,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此,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把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少量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是,考研辅导班、托福、GRE培训班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不属于“课堂教学”。
(二)发行限制:必须是“少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能用于出版发行。”高校教科书一般应使用公开出版物,只有小部分教师个人编写的教案或给学生用的辅导材料,如果印量不大、又不宜公开或达不到公开出版的水平或资格,可以批准为内部教材。内部教材不能以交流等名义向社会公开发行。
(三)印制限制;必须取得印刷内部教材的《准印证》方可从事印制活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不取得《准印证》的内部教材被称为"内部使用"非法出版物
(四)收费限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可见内部教材不允许出售,只能免费发放。
(五)署名权限制:著作权法规定:“翻译或者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法理上被称为“归功来源”,如果“不认来源”不写出处即被认定为侵权。
二、侵权要件的界定: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内部使用"非法出版物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
1、违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使用他人作品。
2、未遵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取得《准印证》,私自编写“内部教材”并收取费用。。
3、违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发行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并与违法行为有必然联系。
上述违法行为必然导致的损害后果,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愚弄和误导了学生。如果甲把乙公开发表的论文复制一份,装订成册,署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对丙炫耀一番,而丙并不识字,甲并没有侵权。虽然,甲对丙说谎是不道德的,但是,甲显然没有招揽丙为读者的意思。不会给乙造成损失。相反,如果甲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发表乙的论文,他无疑实施了侵权行为。他这次是在招揽读者。读者会对甲假冒的知识生产能力产生敬意,甚至会引用和诠释他从乙那里偷来的文字,读者从而受到了甲的愚弄。
2、阻碍作者的学术得分。一个人使用他人的表达和观点,有义务归认来源。剽窃者违背了归认来源的义务,抹去了他人应有的学术得分,这是他给作者造成的危害。有些学者认为:剽窃行为侵害的对象不是原作者的表达或者思想,而是原作者本来应有的认可得分;剽窃者从原作者那里偷走了认可得分,这和盗窃行为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3、剽窃者连累他所在的学术机构
内部教材的编写者大多是为完成单位任务。其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昆明师专侵权案中黄德基编写《简笔画》一书属于职务行为,法院判决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昆明师专支付赔偿金1万元。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名誉和声望。(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过错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情形。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抄袭行为均是在故意心理状态下做出的,抄袭人实施这一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多是为了骗取名誉和获取利益,为此,明知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有意窃取为己作。但是抄袭行为亦有在过失心理支配下的情形。抄袭者在创作自己的作品时并未直接地借用原作,而是在创作之前(这可能是很早以前的事)阅读或者欣赏了原作品,并有意无意地将作品的内容、结构、语言等信息储存在大脑中,在创作时将这些信息潜意识地再现出来,并写入自己的作品中,成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分,从而构成抄袭。
笔者认为:凡具备上述要件均应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三、侵权理由剖析
高校中类似昆明师专这样私自编制、印刷“内部教材”的现象极其普遍。面对指控,侵权者大多振振有辞,常用的理由有三个:
(一)适当引用属于合理使用。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所引用的内容既不能是他人作品的实质性部分,也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核心内容。将他人作品整页、整节甚至整章地搬过来,显然是使用了其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写一个10万字的教材从一本100万字的著作中摘抄5万字有可能不够成他人作品的实质性部分,但显然构成了自己作品的核心内容。这些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二)“我只是编教材,是“编”不是“著”。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无论是整理还是汇编,都“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即使“编”的是他人作品,既要获得原作者同意,还要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
(三)内部教材没发表、没发行不构成侵权。
内部教材对他人的作品没有以个人名义公开发表,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抄袭的本质是占用他人作品内容以为己用,是否发表只会影响给著作权人带来负面作用的范围,而对侵权的认定不应有影响。倘若采发表要件说,则势必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不力,因为如此将会使得非通过发表途径而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的行为,难以定性和处罚。
四、侵权责任的界定
根据我国法律,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不履行法宝义务,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内部教材侵权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一)学术处理
高校教师编写“内部教材”属于一种学术活动,应当遵守学术规范。违反学术规范的,一般由公共学术机构调查、通报,并作出取消奖项、撤销学术职务、延缓进升职称等处理。
(二)行政处罚
对于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各科研单位和院校大多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办法,如《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第九条规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
(三)法律责任。
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以各种方式分割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著作权法在中国属于私法范畴,一般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目前高校学校资金捉襟见肘,印制类似"内部教材"可以大大缓解教、学双方的资金重压,致使教授高知们"良心丧于困境"。此外,对于在多大范围的发放或者多少册以上的印数即可定义为"内部出版物",引用多少字以上界定为抄袭,我国法律还没有严格界定,这就给了部分侵权者以可乘之机。高校内部教材侵权第一案的宣判,只不过是高校长期存在的"内部资料"、"讲义"等教材教辅违法面目的一次"公开亮相",却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普遍违法不等于合法、内部教材也涉及到版权问题、内部教材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是逃不掉的。
参考文献:
[1] 《著作权法》
[2]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3]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4] 方流芳: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
[关键词] 行为违法损害事实主观过错
最近,一本由昆明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美术教育系编制的“内部教材”——《简笔画技能拓展训练》,由于有大量“抄袭”图例,不仅遭到云南省新闻出版局的查处,还被广西美术出版社起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昆明师专侵犯著作权,赔偿广西美术出版社1万元。长期以来我国高等学校内部教材私编、抄袭现象可谓前无古人、后有来者。自编内部教材,大多是“框架体系略微改动,章节顺序稍作调整,文字叙述作些处理”,便大功告成。此案的宣判立即引起高校的广泛议论。内部教材难道也存在版权问题?怎样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线?成为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对内部教材侵权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和剖析,以求教于诸位专家学者。
一、合理使用的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出版发行。由此可见,内部教材使用他人作品在法律上是有严格限制的:
(一)使用人员的限制:必须是“以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供教学和科研人员使用”。 学习知识和创造知识离不开对已有作品的利用。限制这种利用,就会阻碍整个民族文化水平的提高,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此,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把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少量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是,考研辅导班、托福、GRE培训班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不属于“课堂教学”。
(二)发行限制:必须是“少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能用于出版发行。”高校教科书一般应使用公开出版物,只有小部分教师个人编写的教案或给学生用的辅导材料,如果印量不大、又不宜公开或达不到公开出版的水平或资格,可以批准为内部教材。内部教材不能以交流等名义向社会公开发行。
(三)印制限制;必须取得印刷内部教材的《准印证》方可从事印制活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不取得《准印证》的内部教材被称为"内部使用"非法出版物
(四)收费限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可见内部教材不允许出售,只能免费发放。
(五)署名权限制:著作权法规定:“翻译或者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法理上被称为“归功来源”,如果“不认来源”不写出处即被认定为侵权。
二、侵权要件的界定: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内部使用"非法出版物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
1、违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使用他人作品。
2、未遵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取得《准印证》,私自编写“内部教材”并收取费用。。
3、违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发行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并与违法行为有必然联系。
上述违法行为必然导致的损害后果,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愚弄和误导了学生。如果甲把乙公开发表的论文复制一份,装订成册,署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对丙炫耀一番,而丙并不识字,甲并没有侵权。虽然,甲对丙说谎是不道德的,但是,甲显然没有招揽丙为读者的意思。不会给乙造成损失。相反,如果甲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发表乙的论文,他无疑实施了侵权行为。他这次是在招揽读者。读者会对甲假冒的知识生产能力产生敬意,甚至会引用和诠释他从乙那里偷来的文字,读者从而受到了甲的愚弄。
2、阻碍作者的学术得分。一个人使用他人的表达和观点,有义务归认来源。剽窃者违背了归认来源的义务,抹去了他人应有的学术得分,这是他给作者造成的危害。有些学者认为:剽窃行为侵害的对象不是原作者的表达或者思想,而是原作者本来应有的认可得分;剽窃者从原作者那里偷走了认可得分,这和盗窃行为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3、剽窃者连累他所在的学术机构
内部教材的编写者大多是为完成单位任务。其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昆明师专侵权案中黄德基编写《简笔画》一书属于职务行为,法院判决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昆明师专支付赔偿金1万元。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名誉和声望。(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过错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情形。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抄袭行为均是在故意心理状态下做出的,抄袭人实施这一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多是为了骗取名誉和获取利益,为此,明知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有意窃取为己作。但是抄袭行为亦有在过失心理支配下的情形。抄袭者在创作自己的作品时并未直接地借用原作,而是在创作之前(这可能是很早以前的事)阅读或者欣赏了原作品,并有意无意地将作品的内容、结构、语言等信息储存在大脑中,在创作时将这些信息潜意识地再现出来,并写入自己的作品中,成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分,从而构成抄袭。
笔者认为:凡具备上述要件均应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三、侵权理由剖析
高校中类似昆明师专这样私自编制、印刷“内部教材”的现象极其普遍。面对指控,侵权者大多振振有辞,常用的理由有三个:
(一)适当引用属于合理使用。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所引用的内容既不能是他人作品的实质性部分,也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核心内容。将他人作品整页、整节甚至整章地搬过来,显然是使用了其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写一个10万字的教材从一本100万字的著作中摘抄5万字有可能不够成他人作品的实质性部分,但显然构成了自己作品的核心内容。这些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二)“我只是编教材,是“编”不是“著”。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无论是整理还是汇编,都“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即使“编”的是他人作品,既要获得原作者同意,还要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
(三)内部教材没发表、没发行不构成侵权。
内部教材对他人的作品没有以个人名义公开发表,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抄袭的本质是占用他人作品内容以为己用,是否发表只会影响给著作权人带来负面作用的范围,而对侵权的认定不应有影响。倘若采发表要件说,则势必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不力,因为如此将会使得非通过发表途径而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的行为,难以定性和处罚。
四、侵权责任的界定
根据我国法律,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不履行法宝义务,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内部教材侵权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一)学术处理
高校教师编写“内部教材”属于一种学术活动,应当遵守学术规范。违反学术规范的,一般由公共学术机构调查、通报,并作出取消奖项、撤销学术职务、延缓进升职称等处理。
(二)行政处罚
对于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各科研单位和院校大多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办法,如《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第九条规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
(三)法律责任。
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以各种方式分割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著作权法在中国属于私法范畴,一般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目前高校学校资金捉襟见肘,印制类似"内部教材"可以大大缓解教、学双方的资金重压,致使教授高知们"良心丧于困境"。此外,对于在多大范围的发放或者多少册以上的印数即可定义为"内部出版物",引用多少字以上界定为抄袭,我国法律还没有严格界定,这就给了部分侵权者以可乘之机。高校内部教材侵权第一案的宣判,只不过是高校长期存在的"内部资料"、"讲义"等教材教辅违法面目的一次"公开亮相",却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普遍违法不等于合法、内部教材也涉及到版权问题、内部教材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是逃不掉的。
参考文献:
[1] 《著作权法》
[2]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3]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4] 方流芳: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