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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涉及验资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其中既有注册会计师本身的执业过程中形成的,也有社会环境、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有关从业人员应从案例中总结经验教训,健全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加强自身的执业素质,提高执业水平去识别验资风险,从而有效地规避风险,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服务于社会。
虚假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等法定验资单位违反验资程序,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而做出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
根据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虚假验资报告”的内涵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报告的内容或结论与事实不符,包括“不实”、“重大疏漏”(或遗漏)、“严重误导性”以及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其二,报告出具有弄虚作假、误导第三人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的主观过错。
验资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存在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在对验资风险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提高对验资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一、验资风险的类型。
来自于某些代理承办公司设立“一条龙”服务的中介的验资业务。由于这类中介的目标是从中获取非法的巨额代理费收入,且对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操作流程和专业要求比较熟悉,其风险存在于对所提供的出资证明材料真实性的置疑。
时间上要求迫切的验资业务。由于注册会计师无法对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检验资料进行调查和取证,其风险存在于对投入资本真实性的置疑。
所提供的验资检验资料中明显存在虚假和不完整的验资业务。比如:有涂改的痕迹;投入资本金的银行不是接受验资询证的银行;投资者签名笔迹不一致等……其风险存在于对所提供验资的验资检验资料真实性的置疑。
分期认缴出资额和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业务。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内资企业并未规定资本金账户,其风险在于对资金的重复投入的置疑。
二、验资风险的防范。
防范验资风险除了执行一般审计质量控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外,针对验资业务特定内容,在执业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严格控制业务的承接,即便是通过某些中介联系的业务,也应与被审验单位的投资人直接签约,洽谈验资事宜。
严格履行审验程序,不受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充分关注被审验单位提供的验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办理分期出资或增资的变更验资业务时,不仅要获取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前次出资的验资报告,而且要审验被审验单位投资者前次出资的实际到位情况。
三、验资风险的化解。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难免有不恰当的意见,事务所内部对存此应如何纠正,我国尚未有比较系统的解决方法,为了规避和化解风险,本人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在验资报告形成或发出后,应进行必要的复查,发现内容有出入、数据有误或表述不当等应及时进行恰当更正或收回,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在实施审验阶段发现难以履行时,应与委托方进行协商,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
由于新设企业成立前,许多验资所需的基本资料未具备,需要报告日后补充有关证据,如银行对账单、单位印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在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业务不明确难以确认时,而委托方又拒绝必要的账务调整,注册会计师可以在验资报告中说明或披露以利于减轻责任。
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十年中,觉得目前在验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技术性问题,在此谈谈,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及同行的关注。
关于全体股东的签名盖章。在注册资本投入明细表、股东出资认证书、承诺书等有关验资工作底稿上,我们都要求有关于全体股东的签名并盖章。如何保证投资人签名及盖章的真实性,是该聘请有关专家,还是需要建立专门的认定机构,还有待探讨。
关于国外出资人的身份证明。在执行外资验资业务时,我们需要获取投资人的身份证明,若是自然人,需提供其身份证件;若是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由于我们对外国的个人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的样式不熟悉,应采取怎么样的有效方法进行核实,还有待讨教。
关于出资人用存货资产出资。按照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亲自到达存货存放点,有出资股东参与监盘,由双方签字确认其数量,其价值按照具有评估资格机构的评估值,经股东会确认的价值作为验资投资估价款。对于放置在仓库里的货,我们同样无法核实,所幸的是国家开始进行网上开票、计算机联网了,希望因此而降低验资风险,维护国家利益。(作者单位:厦门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虚假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等法定验资单位违反验资程序,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而做出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
根据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虚假验资报告”的内涵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报告的内容或结论与事实不符,包括“不实”、“重大疏漏”(或遗漏)、“严重误导性”以及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其二,报告出具有弄虚作假、误导第三人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的主观过错。
验资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存在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在对验资风险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提高对验资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一、验资风险的类型。
来自于某些代理承办公司设立“一条龙”服务的中介的验资业务。由于这类中介的目标是从中获取非法的巨额代理费收入,且对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操作流程和专业要求比较熟悉,其风险存在于对所提供的出资证明材料真实性的置疑。
时间上要求迫切的验资业务。由于注册会计师无法对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检验资料进行调查和取证,其风险存在于对投入资本真实性的置疑。
所提供的验资检验资料中明显存在虚假和不完整的验资业务。比如:有涂改的痕迹;投入资本金的银行不是接受验资询证的银行;投资者签名笔迹不一致等……其风险存在于对所提供验资的验资检验资料真实性的置疑。
分期认缴出资额和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业务。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内资企业并未规定资本金账户,其风险在于对资金的重复投入的置疑。
二、验资风险的防范。
防范验资风险除了执行一般审计质量控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外,针对验资业务特定内容,在执业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严格控制业务的承接,即便是通过某些中介联系的业务,也应与被审验单位的投资人直接签约,洽谈验资事宜。
严格履行审验程序,不受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充分关注被审验单位提供的验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办理分期出资或增资的变更验资业务时,不仅要获取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前次出资的验资报告,而且要审验被审验单位投资者前次出资的实际到位情况。
三、验资风险的化解。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难免有不恰当的意见,事务所内部对存此应如何纠正,我国尚未有比较系统的解决方法,为了规避和化解风险,本人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在验资报告形成或发出后,应进行必要的复查,发现内容有出入、数据有误或表述不当等应及时进行恰当更正或收回,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在实施审验阶段发现难以履行时,应与委托方进行协商,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
由于新设企业成立前,许多验资所需的基本资料未具备,需要报告日后补充有关证据,如银行对账单、单位印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在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业务不明确难以确认时,而委托方又拒绝必要的账务调整,注册会计师可以在验资报告中说明或披露以利于减轻责任。
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十年中,觉得目前在验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技术性问题,在此谈谈,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及同行的关注。
关于全体股东的签名盖章。在注册资本投入明细表、股东出资认证书、承诺书等有关验资工作底稿上,我们都要求有关于全体股东的签名并盖章。如何保证投资人签名及盖章的真实性,是该聘请有关专家,还是需要建立专门的认定机构,还有待探讨。
关于国外出资人的身份证明。在执行外资验资业务时,我们需要获取投资人的身份证明,若是自然人,需提供其身份证件;若是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由于我们对外国的个人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的样式不熟悉,应采取怎么样的有效方法进行核实,还有待讨教。
关于出资人用存货资产出资。按照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亲自到达存货存放点,有出资股东参与监盘,由双方签字确认其数量,其价值按照具有评估资格机构的评估值,经股东会确认的价值作为验资投资估价款。对于放置在仓库里的货,我们同样无法核实,所幸的是国家开始进行网上开票、计算机联网了,希望因此而降低验资风险,维护国家利益。(作者单位:厦门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