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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惩治贿赂犯罪中借鉴和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既符合司法功利原则,也严守了实质正义性内在要求。当下中国司法环境的现状、贿赂犯罪证据形式的特殊性、更严格证据规则的采用、司法人员个体责任的加强等都为在惩治贿赂犯罪中借鉴和引入辩诉交易提供了可能性。为防止辩诉交易在适用过程中的异化,应加大阳光检察、法院实质审查权及社会监督的力度,且有限度地将之作为侦办行贿方时的补充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