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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中日股份公司,日本公司立法比我国先进,日本监事在财务监督权、业务监督权、停止请求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与召集权、公司代表权、提诉权、陈述意见权等方面较中国监事享有较多的权利.中国股份公司监事会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监督方面的实权是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中国公司应借鉴日本经验,完善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