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发展观为“大学生就业歧视”把脉问诊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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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愈演愈烈,成为很多毕业生心中的隐痛,更是对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它是背离科学发展观的一种做法,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不和谐因素。为顺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法律的角度为之问诊开方。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权
  中图分类号:F24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3-0131-03
  
  时值毕业生求职季节,各地招聘会火爆形式多样,除现场招聘还有网络招聘,视频面试等一些现代化高科技模式。但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开出了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限制条件,如限本地户口,男士优先,160cm以上,不招武汉人[1]。中央电视台一个节目显示,74%的人在求职时遭遇过就业歧视,特别是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歧视相当严重。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一位教授表示:中国的就业领域中充满了各种歧视,而且是赤裸裸的歧视 [2]。学历歧视、长相歧视、家庭背景歧视、婚姻歧视、甚至血型歧视等在大学生就业中随处可见。
  一、普通把脉“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之病症
  纵观林林总总的“大学生就业歧视”之现象,其病状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形:
  1.平等就业机会的获得障碍。从全世界范围看就业岗位已成为最稀缺的社会资源之一。从中国现实情况看,专家也预测:中国就业岗位正成为最稀缺资源 [3]。获得平等就业机会的权利在平等就业权的各项权能中居于核心地位。目前普遍存在、最严重、对大学生伤害最深的就业歧视是工作经验的歧视。绝大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为降低人才培训成本获得最大经济利益,都不愿接收缺乏工作经验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2.平等劳动报酬的获得障碍。大学生获得平等劳动报酬是中国宪法和劳动法中贯彻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同工同酬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既是中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但如今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现象” [4] 极为普遍。一些大学生四处求职碰壁,情急之下提出工作后半年或一年内不要工资。一份关于“2008大学生就业力调查”的报告显示,目前“零工资就业”的人已占被调查者的0.8%左右。大学生获得平等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现状不容乐观。
  3.平等社会保障的获得障碍。就业是社会保障的基础,是避免贫困和消除依赖性的可靠途径。每个人都有权要求社会为其提供最低的生存保障。劳动者要保障其获得最低水平的收入,首先保障的是其工作权。就业平等才能使大学生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在劳动力市场上弱势的大学生一般丧失了平等协商的基础和条件,用人单位依靠自己的强大实力提高就业门槛,如“宁要武大郎不招穆桂英”[5],滥设歧视条款,降低工资,随意侵犯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的现象比比皆是。
  4.平等保护的获得障碍。各国均立法禁止就业歧视以保证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中国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但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上,真正的平等就业受到诸多限制。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一视同仁,保障每个大学生的公平受录用权;政府要将反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点,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以深圳大学毕业生为例,学生们的感慨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我是在本市就读去年毕业的大学生,毕业一年了,也失业一年了。”“深圳的就业环境好比一个三层蛋糕,最上面最精华的一层是给‘海龟’的,中间那层是给‘外地’的,最底层才是留给我们的。”“现在企业也精了,知道我们本地大学生‘懂’的不少,要人专要外地来的‘老实、苦干、糊弄’型!”[6]
  对上述病状进行普通把脉,病症在于:“大学生就业歧视”侵犯了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在劳动权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劳动关系外劳动权的重要内容,包括就业机会平等和就业待遇平等。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是在就业的地位、机会、条件及权利保护等方面,每个大学生与其他劳动者以及每个大学生之间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用科学发展观继续把脉“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之弊病
  基于实践发展和时代新特征,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和我们党执政规律的新认识,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执政理念。几年实践更证明,各项工作和建设都得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去开展。所以有必要用科学发展观把脉一下“大学生就业歧视”。
  1.违背科学发展观之发展第一要义。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和世界潮流,世界各国都在千方百计谋发展、致力于发展。谋求更好更快的发展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发展离不开人力资源。大学生就业歧视,简单讲不能为这批“被歧视者”才能的发挥提供合适的平台,产生大学生人力资源的浪费;潜在来讲由于大学生平等就业权被侵犯,加上当前就业形势的严峻,使得“读书无用论”甚嚣尘上。以高考弃考率为例,“2009年全国高考有1 020万高考生今日进考场 84万人弃考”[7]。这种现象是和谐社会发展中不和谐的因素,不但浪费了这批潜在的“九点钟太阳”的人力资源,同时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不利于社会发展,还可能为社会发展带来不和谐的障碍。
  2.背离科学发展观之以人为本的核心。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包括两个层次:(1)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2)人是社会发展的目的。第一层强调,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的主体,是中国实现社会发展的根本依靠力量。第二层强调,在发展的过程中要自始至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要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据中国财经报消息:一个本科生四年最少花费2.8万,相当于一个贫困县农民35年的纯收入,这还是在不考虑农民自身的吃饭、穿衣、看病、养老等因素的情况下[8]。大学毕业花费了大量的成本,到了回报家庭社会的时候,却因就业歧视得不到任何岗位或合适的岗位,是对人主体地位的极大不尊重。大学毕业二十出头,年轻力壮,年富力强,正是大干一番事业的时候,却英雄无用武之地,何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会使得他们身心俱疲而郁郁寡欢。
  3.未照科学发展观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办事。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全面发展,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就整个社会群体的人而言,指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能够得到发展;就每个个体的人而言,指社会上的每个人的每个方面都能够得到全面、自由而充分的发展,使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身心健康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大学生就业歧视具有极大的普遍性,是对最广大人民群众都有公平发展机会的一种破坏;就具体个体的人而言,屡屡碰壁身心疲惫,“就业综合征”困扰毕业生[9],就这种的生活现状,还何谈个人身心的全面、自由而充分的发展?
  协调发展是追求发展的各要素在和谐统一状况下的发展。发展的要素涉及到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的方方面面,协调发展要求社会系统中各基本结构之间、各基本结构内部、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处于相互适应、相互融洽、相互促进的状态。大学生就业因歧视遇挫,一方面导致其自身没法协调学习、工作与生活的关系;另一方面可能会带来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如报复社会、自我放弃等,这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改善环境以使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就业歧视影响经济稳定大局,影响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拦路虎。
  三、应科学发展观要求为“大学生就业歧视”问诊
  与科学发展观相悖离,会给我们事业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针对上述现象,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学生就业歧视”问诊。
  1.中国现有立法为“大学生就业歧视”有空可钻。中国平等就业权保护法律法规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宪法对劳动权、平等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确认;第二是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的确认和对就业歧视的禁止性规定;第三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就业歧视的禁止性规定。这三个层次的平等就业权保护立法,不完善之处在过于原则和不周延,下位法失去了对上位法的补充功能。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作原则性规定是合理的。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过于原则化,没有规定判断标准和实施途径,更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采用了完全列举式的封闭性规定,使禁止就业歧视的范围只限于四个方面,使容貌、身高、学历、毕业学校、工作经验歧视等都被排除在劳动法所禁止的范围之外。所以第三个层次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就顺理成章地“山中无老虎,猴子称大王”,在“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上为虎作伥。
  2.反就业歧视立法缺失再添新乱。中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关于就业歧视的定义、判断规则和例外情形目前处于空白;就业歧视认定范围过于狭窄,且就业歧视类型是例举式规定。这与中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类型的就业歧视现象不相称,难以起到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的作用。
  3.司法实施机制的缺失。中国缺乏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管理机构;缺乏系统的司法救济程序如举证责任分配、就业歧视法律责任等制度,从而使得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制裁效力,仅仅起到宣扬权利的作用,缺乏可操作性。
  4.不容忽视的地方政府的制度性歧视。制度性歧视是由政府的正式规则所形成或被政府的正式规则所接受和保护的歧视。中国现阶段实行户籍管理政策,高校毕业生取得就业所在地户籍,必须有当地计划、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计划指标与派遣许可等手续才能在当地落户。这种体制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受到行政权力的制约。各地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国家机关编制改革和高校毕业生逐年增长等原因,大多制定针对应届毕业生就业的限制性政策[10]。
  四、顺应科学发展观,为“大学生就业歧视”开方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顺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协调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不愉快”因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下力厚植民生之本。已问诊出问题,对症下药开方成为当务之急。
  1.增强现有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第一,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立法必须严格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与其保持高度一致;第二,修改劳动法第12条的措辞,避免其不周延性,建议借鉴开放的立法形式,以“其他……”来进行措辞,可以避免在出现一些立法当时没有考虑到的情形时司法的“举手无措”;第三,加强对第三层次立法的审查。
  2.加紧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立法是最大的权威,反就业歧视立法势在必行的呼声是一声高过一声,建议在立法中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明确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和例外情形。就业歧视立法可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概括式规定即抽象出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列举式规定即详细列举出常见的就业歧视行为或者措施,最后以兜底性条款来涵盖未列举的情形。借鉴国外就业立法可以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与工作正常进行无关的因素制定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政策,结果损害了劳动者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就是就业歧视。具体列举就业歧视行为或措施,并对合理的就业限制做出规定。第二,加强对相关文件制定过程的审查,做好立法体制内的协调工作。各级立法机关、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含有就业权限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时,应送上级机关审查,确定不含有就业歧视内容时才能生效。用人单位进入高校内部的招聘广告,高校必须进行审核;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就业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必须进行审核。同时做好立法体制内的协调工作:一是废除所有与中国宪法、劳动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二是采取宪法司法审查和宪法司法适用,将平等就业权由过去以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为主向宪法司法保护为主过渡。第三,规定歧视者的法律责任。在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管辖范围的基础上,规定歧视者的法律责任,即一旦被判决歧视成立,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因这项歧视所造成的损害之经济赔偿。反就业歧视法明确规定对违法者处罚的种类、对受歧视者的救济措施和赔偿标准等,特别是通过制定惩罚性赔偿标准,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违法。至于赔偿是补偿性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则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进行歧视的方法、程度和对毕业生造成的伤害及社会影响来确定 [11]。
  3.建立专门机构执法。法律制度的实施必须依赖一定的组织机构,反歧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样要建立适当的组织来承担此项责任。赋予这个机构能主动开展调查的权力,最好独立于政府,其成员具有丰富的经验并且有足够大的权威和权力去开展调查。
  4.政府应拆除制度性栅栏,清理、去除所有就业歧视的规定。地方政府的制度性歧视,上级政府应引起重视,引导指令其拆除制度性栅栏,清理、去除所有就业歧视的规定。同时地方各级政府构建反对就业歧视的环境,拓展更多的就业门路,发掘更多的就业机会,旗帜鲜明地反对就业歧视;可对无就业歧视的单位予以表扬乃至物质奖励,并反复宣传各种正反两方面的事例,积极监督,采取各种措施消弭歧视,力图创建一种常态的环境。
  
  参考文献:
  [1]企业不招武汉人[EB/OL].http://news.cnhubei.com/ctdsb/ctdsbsgk/ctdsb27/200902/t573163.shtml.
  [2]北大清华联手反就业歧视国家机关被指歧视严重[EB/OL].http://www.ce.cn/xwzx/shgj/gdxw/200612/14/t20061214_9756920.shtml.
  [3]中国就业岗位正成为最稀缺资源[EB/OL].http://www.manaren.com/data/1090855351/.
  [4]大学生零工资就业是求职还是乞职[EB/OL].http://news.sohu.com/s2006/nopay/.
  [5]常遭“隐私拷问”性别歧视成女大学生就业门槛[EB/OL].http://news.qq.com/a/20070403/002666.htm.
  [6]要保护还是要平等 —— 透视深圳大学生的就业困境[EB/OL].http://www.nanfangdaily.com.cn/osouthnews/xy/rmht/200503230012.asp.
  [7]2009高考弃考率[EB/OL].http://www.56.com/u19/v_NDM5NTk4ODA.html.
  [8]大学生培养成本:一个贫困县农民三十五年的纯收入[EB/OL].http://www.cctv.com/news/science/20060424/101959.shtml.
  [9]http://www.eol.cn/xiao_yuan_te_kuai_2040/20090504/t20090504_376309.shtml.
  [10]周伟.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立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6,(6):6-11.
  [11]张艳.反就业歧视及其法律建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1):91-92.
  
  [责任编辑 安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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