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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角度、保护对象的不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东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法律冲突。应当增加国有股权进场交易的询价环节,完善国有股权竞买程序,进一步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行权及法律救济问题,并应根据《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作相应调整,特别要明确何时行权,怎样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