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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道路监控设施称为“电子警察”是一种拟人化的称谓。准确地说,“电子警察”只是客观记录道路信息的一个载体,它本身并不可能直接、主动去制止甚至制裁道路违章行为,其功能的实现与发挥需要通过人的行为,也就是要通过人对其所记载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并据之形成相应的法律行为。从法律上讲,“电子警察”只是据之形成的法律行为的证据。笔者所探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