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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促使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腾飞,而各项财政税收改革制度也在跟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行着实践性改革,尤其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以来,使我国在税收制度上迈出了一大步,而增值税的实施及扩围也必将给各行各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建筑行业,在进行工程造价与计价体系管理方面,要及时的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做出各种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计价体系;影响
1、引言
现代化的社会对于劳动的分工越来越细化,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各大建筑型企业也越来越多,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现象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力进步的一大阻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营改增成为我国走向世界,增加市场竞争力的一项必然措施,也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与深化的必然结果,当然,也会给建筑界的造价管理方面带来各种冲击和影响,因此,对于造价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工作,势在必行。
2、“营改增”给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带来的冲击分析
2.1对现行造价体系模式的改变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建筑业 “营改增”税收制度已全面铺开,原税收标准是整个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左右, “营改增”计税方式实施以后,必然会对这种税收制度带来影响,而建筑企业也必须立即进入到“营改增”后进项税如何抵扣,有一套与“营改增”税收制度相适应的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以便于建筑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2.2使工程造价的价税彻底分离
大家通过对“营改增”税收制度了解以后,也可以从中看出,在建筑企业实行开来以后,整个建筑行业的所有环节都会被计入纳税范围,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这时,作为工程造价员,在进行信息价与市场价格的分析时,必须把各项增值税考虑进去,使整个造价的过程变得更为复杂,不过对于计价体系来讲,“营改增”的实施,会使其更为精细化、标准化,价税的分离也更加彻底化,建筑企业运作中的诸如材料、人工以及机械等等,都会实现价税的分离。
3、对工程造价及计价模式调整的几点思考
3.1及时实行报价过程的价税分离
要想适应新的税法制度改革,就必须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与时俱进,也就是说,要在现在按照当下实际报价的基础之上,按材料品种不同分别扣除3%~17%税费,从而实现真正的裸价,只在在裸价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的造价,才能使其更准确,更具有实用性。
3.2计取综合税负并调整计税税率
计取综合税负的本意也就是要在原有的报价体系上,暂时不做大的变动,只是在经过测算以后,找到一个平均综合税负,将原标准3.41%进行调整,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的修订方式。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另外,还要根据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所下发的各种有关“营改增”的文件进行计税税率的合理调整,让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建筑业增值税为11%。
4、 “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4.1劳务分包税负不宜增加
分包成本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大约50%左右,而除专业分包外,占总成本20%~30%的劳务分包基本都是纯人工费,除小型机具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外,基本无法取得任何其他进项税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部分劳务分包只要税负提高就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总承包单位。考虑到工程造价实现平稳增长的因素,为促进建筑劳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建议对劳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若执行11%的增值税率,对于超出现行实际营业税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审查的管理方式。
4.2建筑业营改增执行过渡期政策
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在税制改革衔接上建议执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思路,对原有未执行完成的老合同继续沿用现有政策,不修改定额取费,不修改税款缴纳比例及方式,实现建筑业平稳过渡。
4.3甲供材要从经济合同中给予约束
对于已經执行增值税的建设单位,如工业企业建设厂房,如果整体工程全部承包给总包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仅为造价总额的11%,但工业企业如果采取分项发包,17%抵扣税率的材料自行采买,那总包单位就无法实现人、材、机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体系就会面临被肢解的窘境。总包企业也只能啃抵扣率较低、建设单位无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鸡肋,这将极大地损害总承包企业的利益,无论是从产值、收益、规模看,对总包企业都是极大的打击,工程造价体系将不复存在。建议从总承包经济合同中给予约定,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设主体。
4.4全行业统一执行不搞试点
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其产品不局限于一省一市。如本次建筑业税制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项目与非试点地区项目、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建议对建筑全行业实现税制改革的“政策一致化、链条完整化、执行统一化”。如试点政策已整装待发,可考虑仅就试点地区承接的项目执行增值税,而非试点地区的建筑企业,将建筑业税制改革的不确定影响降至最低。
4.5实现部分辅助材料非票抵扣
由于施工项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环境决定了部分采购于当地的辅助材料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发票,建议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凭双方签认的采购单核定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
总而言之,国家为了促进生产,优化地方产业结构,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进行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事实证明,“营改增”税收制度收到了很大的成效,具有重大的意义,虽然也会对我国建筑企业的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带来一定的影响,但随着国家对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一定会使各行各业得到均衡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蕾. 谈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J]. 山西建筑,2017,(02):239-240.
[2]吴翠翠.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研究[J]. 现代营销(下旬刊),2016,(10):146-147.
[3]何江兰. 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分析[J]. 江西建材,2016,(19):230.
[4]韩宇.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J]. 住宅与房地产,2016,(27):114+128.
[5]周蕊娟.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以及计价体系的影响研究[J]. 建材与装饰,2016,(35):148-149.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计价体系;影响
1、引言
现代化的社会对于劳动的分工越来越细化,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各大建筑型企业也越来越多,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现象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力进步的一大阻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营改增成为我国走向世界,增加市场竞争力的一项必然措施,也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与深化的必然结果,当然,也会给建筑界的造价管理方面带来各种冲击和影响,因此,对于造价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工作,势在必行。
2、“营改增”给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带来的冲击分析
2.1对现行造价体系模式的改变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建筑业 “营改增”税收制度已全面铺开,原税收标准是整个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左右, “营改增”计税方式实施以后,必然会对这种税收制度带来影响,而建筑企业也必须立即进入到“营改增”后进项税如何抵扣,有一套与“营改增”税收制度相适应的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以便于建筑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2.2使工程造价的价税彻底分离
大家通过对“营改增”税收制度了解以后,也可以从中看出,在建筑企业实行开来以后,整个建筑行业的所有环节都会被计入纳税范围,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这时,作为工程造价员,在进行信息价与市场价格的分析时,必须把各项增值税考虑进去,使整个造价的过程变得更为复杂,不过对于计价体系来讲,“营改增”的实施,会使其更为精细化、标准化,价税的分离也更加彻底化,建筑企业运作中的诸如材料、人工以及机械等等,都会实现价税的分离。
3、对工程造价及计价模式调整的几点思考
3.1及时实行报价过程的价税分离
要想适应新的税法制度改革,就必须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与时俱进,也就是说,要在现在按照当下实际报价的基础之上,按材料品种不同分别扣除3%~17%税费,从而实现真正的裸价,只在在裸价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的造价,才能使其更准确,更具有实用性。
3.2计取综合税负并调整计税税率
计取综合税负的本意也就是要在原有的报价体系上,暂时不做大的变动,只是在经过测算以后,找到一个平均综合税负,将原标准3.41%进行调整,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的修订方式。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另外,还要根据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所下发的各种有关“营改增”的文件进行计税税率的合理调整,让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建筑业增值税为11%。
4、 “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4.1劳务分包税负不宜增加
分包成本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大约50%左右,而除专业分包外,占总成本20%~30%的劳务分包基本都是纯人工费,除小型机具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外,基本无法取得任何其他进项税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部分劳务分包只要税负提高就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总承包单位。考虑到工程造价实现平稳增长的因素,为促进建筑劳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建议对劳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若执行11%的增值税率,对于超出现行实际营业税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审查的管理方式。
4.2建筑业营改增执行过渡期政策
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在税制改革衔接上建议执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思路,对原有未执行完成的老合同继续沿用现有政策,不修改定额取费,不修改税款缴纳比例及方式,实现建筑业平稳过渡。
4.3甲供材要从经济合同中给予约束
对于已經执行增值税的建设单位,如工业企业建设厂房,如果整体工程全部承包给总包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仅为造价总额的11%,但工业企业如果采取分项发包,17%抵扣税率的材料自行采买,那总包单位就无法实现人、材、机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体系就会面临被肢解的窘境。总包企业也只能啃抵扣率较低、建设单位无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鸡肋,这将极大地损害总承包企业的利益,无论是从产值、收益、规模看,对总包企业都是极大的打击,工程造价体系将不复存在。建议从总承包经济合同中给予约定,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设主体。
4.4全行业统一执行不搞试点
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其产品不局限于一省一市。如本次建筑业税制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项目与非试点地区项目、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建议对建筑全行业实现税制改革的“政策一致化、链条完整化、执行统一化”。如试点政策已整装待发,可考虑仅就试点地区承接的项目执行增值税,而非试点地区的建筑企业,将建筑业税制改革的不确定影响降至最低。
4.5实现部分辅助材料非票抵扣
由于施工项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环境决定了部分采购于当地的辅助材料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发票,建议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凭双方签认的采购单核定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
总而言之,国家为了促进生产,优化地方产业结构,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进行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事实证明,“营改增”税收制度收到了很大的成效,具有重大的意义,虽然也会对我国建筑企业的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带来一定的影响,但随着国家对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一定会使各行各业得到均衡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蕾. 谈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J]. 山西建筑,2017,(02):239-240.
[2]吴翠翠.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研究[J]. 现代营销(下旬刊),2016,(10):146-147.
[3]何江兰. 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分析[J]. 江西建材,2016,(19):230.
[4]韩宇.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J]. 住宅与房地产,2016,(27):114+128.
[5]周蕊娟.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以及计价体系的影响研究[J]. 建材与装饰,2016,(35):148-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