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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特定规定,即取保候审禁止令,使“取保候审的义务多样化”。与旧刑诉法对所有被取保候审人义务“一刀切”的规定相比,禁止令更灵活,更具针对性。但禁止令进一步限制了被取保候审人的相关权利,需要明确适用原则、监督主体,建立监督机制、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