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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