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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捷利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捷利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其于1997年6月21日取得了在皮衣类商品上使用“蕾蒂尔·克丽斯瑞娜”商标的专用权。近年来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该品牌皮衣的销售量与日俱增。2000年1月,原告先后发现北京市华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人工贸公司)在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北京燕莎购物中心、贵友商场、赛特购物中心销售标有“蕾蒂尔”字样的皮衣,销售现场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