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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每日电讯10月3日载,10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严禁经营者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这一条例还明确了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的信息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