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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说认为董仲舒的学说乃是糅合了诸子学说的新儒学,其政治法律思想亦是儒家、法家、道家等学说的糅合。本文考察了董仲舒的思想渊源,并对其德刑观的具体实施做了相关研究。
关键词董仲舒 阴阳 三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07-02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政治法律思想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政治法律领域,德教与刑罚,是历代政治家们关注的永恒命题,亦是历代立法价值取舍的依据。自西汉政治家、大儒董仲舒杂糅百家思想并加以系统地阐发从而提出“大德而小刑”始,“德主刑辅”、前德而后刑的思想经历了古代中国社会政治法律的实践,其以两千余年的生命力向世人证明了其自身存在的价值。
一、德与刑
德教与刑罚的作用孰大孰小,历来是政治家感到困惑的问题之一。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认为政刑只能使人不去做刑所禁止的行为,但不能使人有羞恶之心,只能治理社会表象,不能解决社会深层次问题;而德礼直探人心,能使人自觉地不去犯罪,故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法家则认为要想有效地治理国家,必须依靠强制力量,充分运用刑罚政令的手段。董仲舒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的观察,构建起自己的理论大厦,在治国理论上,形成了影响后世两千余年的“大德而小刑”思想,即所谓的“德主刑辅”。
在逻辑上,董仲舒以德刑比附阴阳,以阴阳在天道中的地位论证了德与刑的关系,即“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他把“刑”和“德”的关系谓为“阴”和“阳”的关系,而“阴”与“阳”在天道中的大小取舍又是天意所决定的:“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董仲舒认为,天道是王道的根据,王者欲有所为,必须施行王道以顺天道。“天道之大者在阴阳”,故王者必须承天意以行事,任德而不任刑。对于天具有的性质,董仲舒认为,天至善至仁:“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生而化之,又养成之,事功无已,终而复始,凡举归之以奉人。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既然天性为仁,那么承天意而行事的君主自然也应该以仁政施于天下。
董仲舒固然主张仁政,以教化安天下,但他同时亦认为刑罚之于治国也是不可或缺的,应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在这里,董仲舒以阴阳在天道中的地位来论证为国应“大德而小刑”,尊德而卑刑。为了使这一主张更具有可操作性,董仲舒把德与刑量化为暖暑清寒,以暖暑清寒在天道中所占量的多少来说明德与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
在德与刑的关系上,董仲舒固然主张“尊德卑刑”、“厚德简刑”,但这决不意味着他不重视刑罚或者说不要刑罚。其“大德而小刑”或曰“德主刑辅”只是论“德”与“刑”在治理国家时何者为先的问题。他主张“先经而后权”,即道德教化为常态政治手段,刑罚只有在道德教化失灵的情况下才彰显出来。这一点可以在《贤良对策》中董仲舒引用孔子的“不教而诛谓之虐”来证实。反过来说,那就是教而不化而诛之则不谓之虐。所以董仲舒在力主德政的同时也认为刑罚是为政不可或缺的手段,认为国君既要实行礼乐教化,也要设刑罚以使民有所畏:“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基于人的好恶和趋利避害之本能,故要“设赏以劝之”、“设罚以畏之”。
二“大德而小刑”的实现手段
(一)序伦常以明尊卑
董仲舒吸收前人思想,提出“三纲”学说,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以严格的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它所强调的是上下尊卑之礼的遵守,是社会活动最基本的原则,“使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廷有位,乡党有序,则民有所让而民不敢争”。
1.君为臣纲
在董仲舒看来,君主是国家的根本:“君人者,国之本也”。治理国家首要的是崇本,“崇本则君化若神,不崇本则君无以兼人,虽峻刑重诛,而民不从,是所谓驱国而弃之者也”。为了说明君为臣纲的必要性,他把君臣关系比之于人体及天道阴阳:“一国之君,其犹一体之心也,隐居深宫,若心之藏于胸;至贵无与敌,若心之神无与双也……是故君臣之礼,若心之与体,心不可以不坚,君不可以不贤,体不可以不顺,臣不可以不忠”。在董仲舒看来,君如心如阳,至贤至贵至尊,而臣则如体如阴,至忠至顺至卑;君有顺命,则臣有顺命,天下有顺命。
2.父为子纲
“父为子纲”是董仲舒以“孝”为核心阐发的父子之间的伦常关系,是“君为臣纲”的延伸,是维系社会伦常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作为人的“孝”是与生俱来的,故儒家视“孝”为天赋之德,有关“孝”的论述,在董仲舒之前已为数不少。如孔子言:“孝慈,则忠”。《大戴礼记》则把许多道德原则,如庄、忠、敬、信、勇等同孝联系在一起,认为“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孝经》和《大戴礼记》中的这些思想显然把孝放在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肯定了孝与忠的关系,以孝事君则忠,不忠亦不孝。
董仲舒继承前人思想,提出以“孝”为中心的“父为子纲”论。据《汉书·五行对》篇载,董仲舒把“父为子纲”之孝德归之于天。天有五行,谓木火土金水,五行又与四时相配,由此便有了父生子长,父长子养,父养子成的父子授受续行的“孝”德。“父为子纲”与“君为臣纲”是彼此相通的,前者是后者的自然延伸。梁治平认为,中国古代国家并非阶级对抗的产物,而是政治性的亲族集团之间征服的结果,所以它采取了家国合一的族性统治模式,在旧有的“家”的组织里面灌注以新的政权内容。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家是国的缩影,国是家的扩大。为人臣者须尽忠,为人子者须尽孝,忠孝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3.夫为妇纲
夫妇关系在任何社会里都关系社会的稳定,故董仲舒列为一纲与“群为臣纲”、“父为子纲”并论,后人名之为“夫为妇纲”。“男尊女卑”在董仲舒之前就已有之,如孔子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由此可见,夫为妇纲是在董仲舒之前的社会里就存在的一种普遍观念。董仲舒以天道论证了夫为妇纲的合理性,他认为“夫为妇纲”取之于阴阳之道,“夫为阳,妻为阴”,故“丈夫虽贱皆为阳,女人虽贵皆为阴”。董仲舒的“三纲”思想近代以来颇遭非议。普遍的观点是,董仲舒的“三纲”思想两千多年来,“对于禁锢、麻痹我国人民的革命意志,一直起了极大的反动作用。”对这种观点作者不敢苟同,对一种社会制度,应历史地辩证地来看待。董仲舒所处的时代正处于旧的伦理观念逐渐消亡,而新的伦理秩序尚未建立,社会仍处于自春秋“礼崩乐坏”以来的徬徨时期,没有统一的伦理价值观作为立法的基础,因此不能从根本上维护刚立国不久的西汉政权。董仲舒的“三纲”思想从天道的角度论证了上下尊卑贵贱存在的依据,使其在天道那里找到了存在的合理性。这对于维护大一统下的西汉政权乃至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使民免于战乱之苦、发展社会生产是存在积极意义的。
(二)立教化以正万民
董仲舒根据自己对人性的理解,参之与古,结合当时习俗薄恶、世风日下的社会现实,在《贤良对策》中提出了教化的思想:“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莫不以教化为大务……渐民以仁,摩民以义,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可以看出,董仲舒把犯罪的根源归于“民不正”,而不是刑罚不威,所以,國君的“大务”之一就是以仁义礼乐教化万民,修复业已破坏的“堤防”,从根本上消除犯罪。
关键词董仲舒 阴阳 三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07-02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政治法律思想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政治法律领域,德教与刑罚,是历代政治家们关注的永恒命题,亦是历代立法价值取舍的依据。自西汉政治家、大儒董仲舒杂糅百家思想并加以系统地阐发从而提出“大德而小刑”始,“德主刑辅”、前德而后刑的思想经历了古代中国社会政治法律的实践,其以两千余年的生命力向世人证明了其自身存在的价值。
一、德与刑
德教与刑罚的作用孰大孰小,历来是政治家感到困惑的问题之一。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认为政刑只能使人不去做刑所禁止的行为,但不能使人有羞恶之心,只能治理社会表象,不能解决社会深层次问题;而德礼直探人心,能使人自觉地不去犯罪,故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法家则认为要想有效地治理国家,必须依靠强制力量,充分运用刑罚政令的手段。董仲舒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的观察,构建起自己的理论大厦,在治国理论上,形成了影响后世两千余年的“大德而小刑”思想,即所谓的“德主刑辅”。
在逻辑上,董仲舒以德刑比附阴阳,以阴阳在天道中的地位论证了德与刑的关系,即“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他把“刑”和“德”的关系谓为“阴”和“阳”的关系,而“阴”与“阳”在天道中的大小取舍又是天意所决定的:“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董仲舒认为,天道是王道的根据,王者欲有所为,必须施行王道以顺天道。“天道之大者在阴阳”,故王者必须承天意以行事,任德而不任刑。对于天具有的性质,董仲舒认为,天至善至仁:“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生而化之,又养成之,事功无已,终而复始,凡举归之以奉人。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既然天性为仁,那么承天意而行事的君主自然也应该以仁政施于天下。
董仲舒固然主张仁政,以教化安天下,但他同时亦认为刑罚之于治国也是不可或缺的,应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在这里,董仲舒以阴阳在天道中的地位来论证为国应“大德而小刑”,尊德而卑刑。为了使这一主张更具有可操作性,董仲舒把德与刑量化为暖暑清寒,以暖暑清寒在天道中所占量的多少来说明德与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
在德与刑的关系上,董仲舒固然主张“尊德卑刑”、“厚德简刑”,但这决不意味着他不重视刑罚或者说不要刑罚。其“大德而小刑”或曰“德主刑辅”只是论“德”与“刑”在治理国家时何者为先的问题。他主张“先经而后权”,即道德教化为常态政治手段,刑罚只有在道德教化失灵的情况下才彰显出来。这一点可以在《贤良对策》中董仲舒引用孔子的“不教而诛谓之虐”来证实。反过来说,那就是教而不化而诛之则不谓之虐。所以董仲舒在力主德政的同时也认为刑罚是为政不可或缺的手段,认为国君既要实行礼乐教化,也要设刑罚以使民有所畏:“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基于人的好恶和趋利避害之本能,故要“设赏以劝之”、“设罚以畏之”。
二“大德而小刑”的实现手段
(一)序伦常以明尊卑
董仲舒吸收前人思想,提出“三纲”学说,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以严格的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它所强调的是上下尊卑之礼的遵守,是社会活动最基本的原则,“使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廷有位,乡党有序,则民有所让而民不敢争”。
1.君为臣纲
在董仲舒看来,君主是国家的根本:“君人者,国之本也”。治理国家首要的是崇本,“崇本则君化若神,不崇本则君无以兼人,虽峻刑重诛,而民不从,是所谓驱国而弃之者也”。为了说明君为臣纲的必要性,他把君臣关系比之于人体及天道阴阳:“一国之君,其犹一体之心也,隐居深宫,若心之藏于胸;至贵无与敌,若心之神无与双也……是故君臣之礼,若心之与体,心不可以不坚,君不可以不贤,体不可以不顺,臣不可以不忠”。在董仲舒看来,君如心如阳,至贤至贵至尊,而臣则如体如阴,至忠至顺至卑;君有顺命,则臣有顺命,天下有顺命。
2.父为子纲
“父为子纲”是董仲舒以“孝”为核心阐发的父子之间的伦常关系,是“君为臣纲”的延伸,是维系社会伦常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作为人的“孝”是与生俱来的,故儒家视“孝”为天赋之德,有关“孝”的论述,在董仲舒之前已为数不少。如孔子言:“孝慈,则忠”。《大戴礼记》则把许多道德原则,如庄、忠、敬、信、勇等同孝联系在一起,认为“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孝经》和《大戴礼记》中的这些思想显然把孝放在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肯定了孝与忠的关系,以孝事君则忠,不忠亦不孝。
董仲舒继承前人思想,提出以“孝”为中心的“父为子纲”论。据《汉书·五行对》篇载,董仲舒把“父为子纲”之孝德归之于天。天有五行,谓木火土金水,五行又与四时相配,由此便有了父生子长,父长子养,父养子成的父子授受续行的“孝”德。“父为子纲”与“君为臣纲”是彼此相通的,前者是后者的自然延伸。梁治平认为,中国古代国家并非阶级对抗的产物,而是政治性的亲族集团之间征服的结果,所以它采取了家国合一的族性统治模式,在旧有的“家”的组织里面灌注以新的政权内容。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家是国的缩影,国是家的扩大。为人臣者须尽忠,为人子者须尽孝,忠孝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3.夫为妇纲
夫妇关系在任何社会里都关系社会的稳定,故董仲舒列为一纲与“群为臣纲”、“父为子纲”并论,后人名之为“夫为妇纲”。“男尊女卑”在董仲舒之前就已有之,如孔子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由此可见,夫为妇纲是在董仲舒之前的社会里就存在的一种普遍观念。董仲舒以天道论证了夫为妇纲的合理性,他认为“夫为妇纲”取之于阴阳之道,“夫为阳,妻为阴”,故“丈夫虽贱皆为阳,女人虽贵皆为阴”。董仲舒的“三纲”思想近代以来颇遭非议。普遍的观点是,董仲舒的“三纲”思想两千多年来,“对于禁锢、麻痹我国人民的革命意志,一直起了极大的反动作用。”对这种观点作者不敢苟同,对一种社会制度,应历史地辩证地来看待。董仲舒所处的时代正处于旧的伦理观念逐渐消亡,而新的伦理秩序尚未建立,社会仍处于自春秋“礼崩乐坏”以来的徬徨时期,没有统一的伦理价值观作为立法的基础,因此不能从根本上维护刚立国不久的西汉政权。董仲舒的“三纲”思想从天道的角度论证了上下尊卑贵贱存在的依据,使其在天道那里找到了存在的合理性。这对于维护大一统下的西汉政权乃至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使民免于战乱之苦、发展社会生产是存在积极意义的。
(二)立教化以正万民
董仲舒根据自己对人性的理解,参之与古,结合当时习俗薄恶、世风日下的社会现实,在《贤良对策》中提出了教化的思想:“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莫不以教化为大务……渐民以仁,摩民以义,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可以看出,董仲舒把犯罪的根源归于“民不正”,而不是刑罚不威,所以,國君的“大务”之一就是以仁义礼乐教化万民,修复业已破坏的“堤防”,从根本上消除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