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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